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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在担保物权中独占鳌头。它以独特的公示方式打破了传统物权变动的和谐完美的体系,似乎是两种物权体系冲撞之处砰出的理性火花。动产抵押制度的创设,扩充了动产的用益及担保功能,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对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动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以及抵押物的转让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于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颇为一种良好之方式。动产抵押权的成立,不以登记为要件,只须当事人订立抵押契约即可生效。经登记之动产抵押权具有对抗效力,但也有例外。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登记只是为弥补动产抵押因欠缺公示而采取的变通措施,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不具有公信力。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导致了两种利益的冲突,化解这一冲突的最好方法便是采取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同时,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抵押权的需要,应承认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这也表明善意取得制度在发展中不断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