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约定服务期的前提、内容、后果等,与其他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一起确立了一套服务期规则。服务期规则一方面防范了用工风险,减少了用人单位损失;另一方面则由于服务期的违约金仅具有补偿性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劳动者利益。它平衡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用人单位规避人力资源风险的利益诉求,兼顾了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社会需求,可以说服务期规则在当前的劳动关系框架下具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不完善乃至于相互冲突,在司法实践当中适用服务期规则时出现了很多问题,而目前对于服务期规则的研究大多聚焦在对服务期规则的整体性质和各部分的理解问题上,专门结合实践问题针对服务期规则的适用加以研究的很少,所以笔者希望结合服务期规则实践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发掘其背后的症结所在,相信更有利于服务期规则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从而切实的改善服务期规则的适用现状。本文同时使用了文献调查法、概念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等研究方法,重点采用了案例分析的方法。每一个实践问题都由相关案例来引出,这种形式在已有的学位论文中并不多见,是一种形式上的创新;同时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理论见解,是一种理论内容上的创新,对于完善服务期规则的实际适用以及推进服务期的应用研究都有着积极意义。本文首先讨论了服务期规则的约定条件,包括约定服务期条件的具体范围以及对专业技术培训的法律界定,指出了立法关于服务期规则的一些漏洞和弥补方法。接下来讨论了服务期规则当中服务期违约金与培训费用赔偿的问题,包括同时约定服务期违约金与培训费用赔偿金的情形和未约定服务期而请求培训费用赔偿的情形,关注了关于服务期规则的新旧法律冲突问题,并进行了法律解释。之后讨论了服务期的期限问题,包括服务期限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方法;服务期限起始时间的确定;约定的服务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持续时间的处理以及服务期限的合理性判断四个方面的问题,指出了部分法律空白,提出了弥补方法,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释。最后收录了一些实践中不常见到但是值得思考的服务期规则适用问题,包括服务期与试用期的重合、服务期约定的形式问题以及在培训之后约定服务期的合理性探讨,在这些问题中,对旧法的适用进行了解释,指出了法律空白,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