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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性原则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理论范畴,虽然刑法的明确性日益引起了学界的重视,但是明确性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贯彻仍然是相当粗糙的,在论及该原则的完善时也多是针对其某一点而进行,关于该原则缺感与弥补的系统论述仍付之阙如。正是在这种理论背景下,笔者取此论题,以期能引发学者们的关注,这也是本文选题的意义之所在。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约3万字。 第—部分:刑法明确性的理性追问。本部分从考察明确性原则的沿革出发,从早期各思想家的思维闪光,到初步论述,再到各国的司法实践和刑事立法,对明确性原则的历史沿革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明确性原则并非一开始就被直截了当的提出,由于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理解无法解释诸如规定的法律不明确时,人们将如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预测等问题,明确性原则才慢慢浮出水面。美国刑法学家在20世纪初提出的“不明确而无效的理论”,将明确性作为一个独立的原则而提出,并于现在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 在比对了国内、国外各种明确性原则的含义后,笔者认为应将明确性原则的触角延伸到司法领域。其基本含义可表述为:刑法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应处何种刑罚的规定,必须是明确的或可以得到明确指引的;司法对犯罪的裁量标准是明确可知的。为进一步阐述明确性的内涵,考察了明确性与确定性之间的差异。认为确定性包涵于明确性之中,对立法和司法而言,是一个更低层次的要求。 当代的罪刑法定原则理念是相对罪刑法定主义,本文对在此前提下的明确性原则的存在价值进行了分析。因为人权保障、法律规范的本质、社会安全的需要、法律语言的要求,司法成本的考虑,明确性原则是必须的;它限制立法、规范司法的价值取向也决定了存在的合理性。 最后对明确性的模糊特质进行了论述。指出模糊性是绝对的,明确性是相对的。在无法避免刑法模糊性的境地中,通过“中心明确、边缘模糊”原则尽可能的区分两者的界线,有机的融合这一对矛盾体。 第二部分:明确性对立法及司法的要求——应然层面上的分析。明确性原则贯穿于刑法始终,它的判断标准并非局限于某一种,而是多种判断层次的结合。本部分从应然的角度分析明确性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