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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消费与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一文运用经济法学、民法学等法学基本原理,对消费者在信贷消费中其知情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保障所涉及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保护和利用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对我国个人信用法制建设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信贷消费与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一文主要论述了三个问题,基本内容如下:第一部分 个人信用征集利用机制与消费者相关权益保护。对消费者而言,个人信用评估是消费者进入信用交易活动必经的重要环节。通过个人信用评估,可以以一定方式量化消费者的信用度,使得信用好的个人通过信贷提前购买生活资料,以享受到物质生活的便利和舒适。从我国信贷消费发展情况看,法律制度保障下的信用机制建设的严重滞后正在成为制约我国信用交易尤其是信贷消费发展中的“瓶颈”。这一方面使我国绝大多数消费者的信贷权缺乏有效的实现途径,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权、知情权等公民基本权利也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我国又缺乏刺激国民消费、改善银行信贷结构、稳定金融体系、拉动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在对外国信贷法制进行比较和考察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借鉴美国的市场主导和欧洲的政府主导的两种个人信用模式的长处,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以“政府部门组织推动,市场化管理、运作”为模式的个人信用征集、管理和利用的法律体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信息检索平台等措施积极推动全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并对个人信用的征信、评估公司予以扶持,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制、市场环境。同时,由于信用本身是市场的产物,也应该将其还原为市场行为。因此,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还是应当采用市场化模式运作,用市场竞争和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进行个人信用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第二部分 信贷消费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由于信贷消费格<WP=49>式合同形式也已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广泛采用,鉴于消费者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特定的、特殊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信贷消费格式合同适用的某些特殊规则不能不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有必要对消费者予以特别的法律保护。信贷消费往往会涉及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经营者三方,信贷活动又是专业性非常强的交易活动,而且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或多方的不完全信息、非对称信息等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必须通过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其特殊的告知和说明义务、保障消费者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具体情况的权利、构建全社会的信息交流平台等途径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实现。同时,社会征信机构所掌握的个人信用情况的全面性、真实性等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消费者在交易中能否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这也使信贷消费中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从多方面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全面性进行维护也正是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确认和保障。还应确认信贷消费合同的“冷却期”制度,赋予消费者一段“冷静思考期”,在此期间内消费者有对已经订立的合同予以反悔的权利。此外,对不公平条款的规制是一个运用多种手段,协调发挥多种功能的系统工程。构造一个结构精致,功能完备的规制机制需要立法、行政、社团、司法等的通力协作和良性互动。第三部分 消费者破产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信贷消费是以消费者个人信用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消费者有时会不顾全自己的实际收入,超过自己的实际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消费,造成对自己信用的“透支”,有的经营者也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润等经济收益对消费者进行信用的过度授予。这些都会使消费者经济上无法承受,甚至造成消费者个人破产。因此不管是从健全破产制度,维护公平竞争角度出发,还是从满足信贷消费发展的需要,保护债务人权益,使其重新融入社会角度出发,都应当建立起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通过建立消费者免责制度、消费者更生制度等等,都可以最大限度的确认债权人的债权,鼓励债权人宽容债务人,在可能的范围内给予了债务人重新崛起、重建信用的机会,体现了现代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同时也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立法本位。但这些制度可能会与债权人期待利<WP=50>益的实现相矛盾,并引起多种法律的冲突。为此笔者认为,在执行所有权保留制度时,动不动就收回销售出的房屋、汽车等等,并对消费者的使用期收取租赁费的作法是很不恰当的,对消费者也是很不公正的,有必要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更加严密的设计,更好地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消费者破产保护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有机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