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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在所有权制度和使用权制度上都存在缺陷,因此关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完善问题成为了目前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热难点问题。我国相关的土地法规和政策中也越来越多地关注农村建设用地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仍旧存在错误的土地利用观念。本文对有关农村建设用地的法律规章进行了基本的分析,从中找出了有关此制度的几点不足并提出对应的完善建议。首先,本文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概念进行了解析,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关系中同样存在所有权主体不明、客体不清问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为防止农村建设用地被随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应给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两个层次的概念,即狭义的农村建设用地是指地处农村归农民集体所有并被农民或农民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广义的农村建设用地是指来自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其次,本文对有关农村建设用地的法规进行了回顾,认为农村建设用地的法律制度同我国所有制改制的进程和经济发展方式是不相分离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的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农民的融资需求逐渐的增强,农村房地产市场将逐渐活跃起来,加快制定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最后,本文对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法律制度的具体不足之处加以分析,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相关法律效力的不足。造成这几方面不足的原因有我国土地法立法理念的滞后、法律制度不健全,可操作性差、缺少有效的制度保障机制。之后,对应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措施。第一、就要从正确的立法理念出发,除公平、正义之外,还要从以人为本、环保理念、可持续发展观出发;第二、要抓住现有的土地立法好时机,充分利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条件加紧土地立法的进程,特别是针对我国农村建设用地的立法;第三、完善现有的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产权制度、登记制度、规划制度等等。第四、构建农村建设用地的有效法律制度保障机制。在这一措施中,题出了制定《农村房地产估价办法》和《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法》的建议。有了这一规定就可以解决闲置建设用地的腾退及征地过程中的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