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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被追诉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罪名予以承认,认可其应当承担责任的基础上,而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从宽处理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以被追诉人认罪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接受自己应当承担的刑罚,司法机关则从实体和程序上给予从宽处罚。该制度并不是我国所特有的或首创的,它是在域外国家司法实践中被证明获得成功的一项司法制度。当下我国社会经济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增加导致刑事案件发生率的提升。与此同时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员额制改革使原本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丧失了办案资格,无法参与到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一方面是刑事案件的增加,另一方面是办案人数的减少,双重因素共同作用之下,导致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人案矛盾更加凸显。2016年11月《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出台,标志着该制度正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本文笔者将分为四个部分,并结合笔者的工作经历,对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展开论述。文章第一部分,笔者将对该制度进行概述。重点围绕该制度的概念、内涵、适用以及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展开。笔者认为,只有对该制度予以准确的界定,才能与其它相应的制度予以区分,只有意识到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才能更好的推动在司法实践之中适用该制度。文章第二部分,笔者围绕域内外与该制度相类似的制度展开。该制度并不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首创的,在域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类似的制度存在,并被所在国家的司法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在国内,现行的法律规定之中也存在着与该制度相类似的制度。笔者对域内外相类似制度进行介绍,可以发现上述相类似制度之中存在的成功和不足之处,为我国在适用该制度之时予以借鉴和注意。文章第三部分,笔者围绕该制度建立之后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所带来的影响和检察机关在适用该制度时所存在的问题展开。该制度对检察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监督权的影响。该制度适用之后,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之中陆续发现存在自由裁量权小、办案压力增大等问题。意识到问题的存在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前提,只有在了解该制度所带来影响、发现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才能为该制度解决做好铺垫。文章第四部分,笔者将根据文章第三部分阐述检察机关在适用在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对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之时完善的具体建议。笔者将从权利的赋予、法律的规定以及程序性的构建等三方面展开,力图在明确案件适用范围、赋予被追诉人、被害人权利以及构建适用程序之后,使检察机关能够更为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之中适用该制度,以期望该制度能够发挥的应有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