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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人类得以生存与发展的最宝贵的东西,没有生命,就没有了一切。无疑,生命权是人最重要的权利。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刑法中规定了对侵害生命的各种惩罚,行政法中规定了政府保护人民生命的职责,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侵害生命权的赔偿问题,可见各个法律都是在保护生命权。然而,在现实的生活当中,漠视生命权的现象却屡屡发生,从煤矿事故的频发到交通事故的反复再到公权力漠视甚至侵害公民生命的事件的频发。究其原因在于法律保护生命权体现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侵害,在主体和保护范围上有其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就是国家只是在消极的保护生命权,而没有从真正意义上积极的尊重和保护生命权。而生命权在面对国家的侵害时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这就是法律保护与宪法保护的不同,在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更多的是为了防止国家侵害权利的事件的发生,宪法对生命权的保护是积极的义务和消极义务的结合。显而易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在保护,那么生命权写入宪法,就能够使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得到法律乃至宪法最重要且最全面的保护。 本文从我国现存的生命权法律保护的局限性出发,分析了我国生命权保护存在的生命权在受到国家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的问题,并在考察国外的一些有关生命权的保护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提出构想,认为我国应该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将生命权载入宪法;并在国外的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生命权入宪内容的构想,认为我国生命权入宪的内容应该包括生命权的享有、国家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义务、死刑的限制,但是合法使用武力剥夺生命的范围、禁止克隆人和胎儿生命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则不应该写入宪法中。在生命权入宪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生命权的保护体系,从最底部保护我国生命权,从而实现我国的宪政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