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ulee_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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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能源行业发展迅速,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与此同时,能源管理和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发展。2002年成立的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作为我国能源监管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在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成立了国家能源局,对于能源管理和监管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还要看到,与发达国家能源监管的经验相比,电监会在独立性和监管职能等方面还很不够,由国家能源局行使管理和监管职能的政监合一局面仍然没有改变。能源行业监管存在的政监不分、政企不分、职能交叉、分工不明、协调难度大、监管成本高、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决策缓慢、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依然较为严重;能源市场分割和行业壁垒、能源企业之间竞争不公平、能源资源配置不合理、能源监管立法不健全、能源监管内容不全面、能源监管方式与手段落后、能源监管职权分散、能源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单纯依靠行政管理手段实施能源监管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能源行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既不能实现能源市场的效率与公平,也难以在深化能源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实现预期的监管目标,有必要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与能源监管实践状况一样,我国关于能源监管方面的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和全面。尽管对于能源技术和政策方面的研究是我国能源研究的主导优势,但关于能源法学的研究却并不多,尤其是关于能源监管法律问题专门系统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而且研究的视角也比较狭窄,没有以全面的、发展的眼光对整个能源行业的监管作深入探讨和研究,对于探索建立现代能源监管制度,促进能源行业健康发展缺乏强大的理论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国内外关于政府监管的研究成果,从理论层面对能源监管法律问题开展专门的、系统的、全面的深入研究,对于探索能源监管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依据、能源监管体制的确立和修正、能源监管机制的完善和创新、能源监管内容和方式的界定、能源监管的法律制衡、能源监管立法的完善等各个方面,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何谓监管与能源监管?监管、能源监管的内涵,以及能源监管的分类等问题,是研究能源监管法律问题的前提。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对监管内涵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笔者认为监管的内涵应是指政府监管机构依法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及其活动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的行为。随着现代法治国家监管理念的变革,监管改革的最终方向是转变统治型政府,构筑治理型政府。与能源管理相比较,能源监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监管人员的专业性、监管方式的灵活性、监管程序的透明性、监管政策的稳定性、监管权力的多重性。以监管的目的和制约手段为标准可以将能源监管划分为经济性监管、社会性监管和反垄断监管。   为何实施能源监管?这就涉及到如何解释能源监管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依据问题。能源监管的正当性包括能源监管的经济学动因和法学基础。经济学动因主要是指能源行业也不存在完全竞争市场,也存在垄断、外部不经济、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问题;能源监管的法学基础主要有体现权力制约与分权制衡的宪法学基础、体现经济行政与公共行政职能的行政法学基础、体现公平与效率社会本位观的经济法学基础。对于能源监管的合理性来说,一方面是能源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无法克服自身缺陷,另一方面,监管在解决能源市场失灵问题上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谁来实施能源监管的职能?这势必触及到能源监管体制的法律定位问题。如何协调能源监管机构与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能源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界定它们之间的权力配置,是能源监管改革的关键环节。对于能源监管机构与能源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而言,当前国际上主要存在政监分离型与政监合一型两种模式。我国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相似,均为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大国,同样存在能源市场失灵问题,因此,应当借鉴这些国家已经取得的能源监管的先进经验,实行政监分离型的能源监管模式,为我国能源行业朝着健康的轨道发展提供体制性保障。对于能源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配置而言,采用分工合作与权力共享模式更为科学。对于能源监管机构之间权力配置模式而言,笔者认为能源经济性监管领域应当实行权力统一型的监管模式,对电力、石油、天然气、核能、可再生能源等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在此基础上,这些不同领域的监管部门还要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在能源社会性监管领域,应当采取各监管机构之间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分别对能源行业的环境问题、质量问题、安全生产问题、节约能源问题实施有效监管。此外,对于能源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职能定位来说,能源监管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职责专一性、内容综合性、人员专业性等基本特点,能源监管机构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可以拥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行政权。   能源监管机构能够监管什么,如何实施能源监管?这就涉及到能源监管的内容和方式的界定问题。能源经济性监管的内容主要有市场准入问题、价格不公平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能源经济效率低下问题,相应的能源经济性监管的方式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价格监管以及激励性监管等。能源社会性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监管、数量与质量监管、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监管以及节约能源监管等,相应的能源社会性监管方式包括行政手段中的行政许可、技术标准制定;经济手段中的排污收费、排污收税、补贴以及排污权交易;以及相应的法律监管中的制定环境保护监管规章和规则、对能源产品卫生、能源事故处理、职业病预防和检疫、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等方面的立法和行政监管办法等。能源行业的反垄断监管的内容方面,能源行业中的自然垄断产业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反垄断法对能源行业的自然垄断行为应当适用除外。但是对于整个能源行业来说,由于存在自然垄断产业和可竞争性产业之分,因此,也应当实行反垄断法律监管。   谁来监管监管者?尽管能源监管在解决能源市场失灵问题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监管也不是万能的,监管也存在失灵的时候,这就涉及到如何对能源监管进行法律制衡的问题。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程度决定了一国监管制度的实施状况,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国家和正在向市场经济阶段过渡的国家的监管状况有很大差异,监管失灵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在构建能源监管的法律制衡机制方面,一是要确立和坚持能源监管的独立性、合法性、专业化、透明度、可问责性、效率性、公众参与以及可救济性等基本原则;二是要完善能源监管的立法、运行、监管影响评价等方面的法律程序;三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均可以对能源监管实施监督和制衡。   理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推动实践的进步。对能源监管理论的研究也是为了更好的为我国的能源监管改革实践服务。因此,如何选择我国能源监管改革的方向和路径是一个关键问题。当前,我国的能源监管改革应当秉持“适度监管、规范监管和有效监管”的理念。能源行业经济性监管制度应当从能源监管立法、监管模式、监管范围、市场准入监管、激励性监管、监管制衡、以及监管影响评价程序等方面加以构建。能源行业社会性监管制度应当从能源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监管效力、监管方法和手段、监管影响评价程序等方面加以发展和完善。能源行业反垄断法律监管的改革思路应当从能源行业市场化改革、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能源监管机构的协调、成本——收益原则的引入、反垄断法对能源行业中不同自然垄断产业监管的协调等方面入手。对能源行业中自然垄断产业的反垄断法律监管的目的既非取消垄断,亦非限制竞争,而是实现垄断和竞争两种经济力量在能源市场上的合理配置,最终促进有效竞争的实现。   能源监管理论与实践表明,我国能源监管改革一方面要考虑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我国政治、法律和文化传统。应当创新性地吸收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能源监管改革的经验,实行政监分离的能源监管模式,构建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市场经济和竞争性市场结构的独立统一、透明高效的能源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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