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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经历十几年的风雨,不断发展壮大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筹资功能、投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但我国证券市场与欧美国家成熟市场相比,尚处于发展的初期,由于法规不全、体制不顺、监管不力等原因,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尤其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危害非常巨大。操纵市场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基本功能的实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若不加以规制,将会对整个证券市场乃至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事实证明,仅靠市场主体道德自律和社会舆论监督,尚不足以防范和制止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因此,在培育和发展市场的同时,完善反操纵法规体系,提高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强化证券市场主体的责任承担和中介机才勾的诚信义务成为解决问题的当务之急。本文正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界定。该部分首先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了详细阐述,并对有代表性的定义进行了比较后,笔者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次描述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具有手段多样性、操纵资金大量集中、行为的隐蔽欺骗性等特征;再次,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定性,即不是特殊侵权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最后,介绍了市场操纵行为的常见形态如洗售、相对委托、连续交易操纵、扎空、违反政令而实施的安定操作、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虚假申报、设定收盘价操纵行为、利用涨跌停板制度炒作、利用修改计算机中存储的报盘数据,抬高股票价格以获利的行为等等以及它们的构成。第二部分阐述了规制市场操纵行为的理论基础与归责原则。首先对禁止市场操纵的理论依据进行了阐述,主要有自由公开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个自由开放的市场,应是完全竞争市场,不受故意行为的干预,任何人意图操纵证券价格,影响市场行情,都应当被禁止。市场有效性假说,有效市场指资产价格对所有可以得到信息完整反应的市场,若一市场的金融资产能够准确反映与之相关的信息,则该市场就是有效的,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破坏市场有效运行,则属违法行为。市场欺诈理论是指在有效市场中开展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有权信赖自由市场力量确定的证券价格,而自由市场力量不受欺诈或者虚假陈述的影响,否则,操纵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然后,分析了规制市场操纵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其特殊适用方法是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由加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即推定具有过错。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现状及问题。现状主要表现在监管力度随政策起伏缺乏稳定性,也就是处罚证券违规与犯罪案件的轻重与证券市场行情变化以及金融政策联系过于紧密,证券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明显带有调控市场走势的意图。同时证监会监管被动,稽查的案件多数来自举报,主动查出的案件不多,并且由于操纵者大多具有国资背景或者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对其处罚不力等几个方面。规制市场操纵行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不严密、证券监管制度存在管制目标冲突,监管模式单一,信息披露的虚假成分充斥证券市场,事前预防机制缺乏等诸多缺陷以及实现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有所欠缺和中介机构诚信缺失等等。第四部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比较研究,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在禁止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立法规定、证券监管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制,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基本经验,即具有严密的立法、有效的证券监管制度、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第五部分从完善反操纵法规体系,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并采用诉讼担当制度,建立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实现机制;完善证券监管制度重在完善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加强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控,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强化中介机构诚信理念和责任承担是规范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