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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无形财产在商品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商誉作为无形财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商誉于企业意味着竞争优势,也就是企业即得的潜在利益。商誉是一种不可感知的处于信息状态的社会评价,这种特性使得商誉很容易受到侵害。商誉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对其创造的商誉所享有的权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商誉不但会给经营者造成损失,如果商誉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的话,还可能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商誉保护制度刻不容缓。 本文从商誉与商誉权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对域外相关立法例的比较,重点论证了我国商誉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希望通过对商誉权保护制度的建构,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具体而言,本文共有四章内容: 第一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商誉的概念、特征以及商誉载体的多样性;第二部分通过对商誉权的一般规定性的分析,提出了商誉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的观点;第三部分则将商誉权与商标权、名誉权、信用权作了比较,为下文的论述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阐述了域外商誉保护制度的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比较,说明了商誉保护制度的扩大化趋势,这对我国完善该项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第三章通过对相关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研究,结合一定数量的案例,详细论述了我国商誉保护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商誉权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商誉侵权构成要件存有争议、侵害商誉权的损害赔偿范围不明确这三个方面。 第四章则围绕我国商誉权保护制度的构建而展开,按照从确认权利到保护权利的逻辑,首先说明了在立法上确认商誉权的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其次论证了通过侵权法保护模式保护商誉权的可行性和优越性,最后建构了商誉权侵权法保护模式的主要内容,尤其对侵害商誉权的构成要件、商誉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和责任承担方式三个方面进行了着重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