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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独特的制度,在严密的司法体制中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体现了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从司法实践的情况分析,协议管辖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被证明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极有活力的司法制度,利于妥善解决纠纷。我国的改革正在深化进行,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市场资源配置更为灵活高效,当事人对自由选择法院也有了更为急迫的需求,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的价值得到了更大程序的关注。此外,我国各地区间法治发展状况并不平衡,对于当事人而言,将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地区进行诉讼,可能得到不同的裁判结果,这也促使了当事人具有选择自己“心仪”法院的动机。再者,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协议管辖制度得到了更为广泛的适用,因国家与地区间法律制度的巨大差异,迫使当事人更加注重对法院的选择。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统一了原有立法中国内、涉外两种类型案件的协议管辖制度,并拓宽了协议管辖案件的适用范围,从立法层次取得了显著进步。但是,对比国内的经济与法治发展状况,协议管辖制度应当进一步发扬开放性的特点,赋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此外,我国已经广泛深入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如何通过协议管辖制度保护我国的经济主体在对外交往中的最大利益,也是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话题。总之,对于现行的协议管辖制度,笔者认为仍有改进的空间,本文将通过系统的分析与论述,旨在破解协议管辖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障碍,使该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