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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担保发端于19世纪中期的英国。随着一个多世纪以来的判例不断诠释,浮动担保已经从最初的较为简单的概念发展成为规则日趋复杂、严密的担保制度,并伴随现代商业融资的需要影响到越来越多的国家。本文首先从浮动担保的一般特性出发,阐释浮动担保的基本概念以及特点。在许多情况下,浮动担保因其独特性和灵活性而在项目融资的结构设计中占据一席之地。本文进而讨论项目融资与浮动担保的独特适应性,并通过我国的项目融资实践案例,进一步讨论我国的浮动担保结构设计。
浮动担保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确立相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要迅速得多。迄今为止,大陆法系国家只是有限地承认或者吸收浮动担保这一物权形式。就我国情况而言,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虽然标志性地规定了浮动担保制度,但在笔者看来,该法对浮动担保的规定的真正意义方面,其宣示性作用大于实践操作价值。通过项目融资在我国物权法下的适用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缺乏配套的规定和可操作的内容,我国的浮动担保制度“犹报琵琶半遮面”,由此导致的结果是陷入了“有法不能用”的尴尬。对浮动担保制度的进一步推进和确立显得非常必要。
由于浮动担保最初是以英美法系为根基发展起来的,因此,要全盘吸收英美法系的浮动担保制度显得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本文在最后提出立法建议,为浮动担保在我国更好的发展和适用提出制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