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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开始从指令性的直接管理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调控。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未完全建立,在这个关键时期,一股来自政府内部的阻力仍然不断地妨碍着我们的市场经济的建设,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地方政府,政府所属部门等依凭政治权力封锁市场,限制,排除,妨碍市场竞争,这就是“行政垄断”。学术界对如何控制行政垄断也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得出以下一些主要结论:行政垄断从根本上说是体制问题,只有通过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行政垄断是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综合治理;加快反垄断法的制定,将反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法主要规制对象。
笔者在写此论文时,在学术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作了如下命题:行政垄断是一种非法垄断,控制行政垄断必须以法律作为主要手段,以反垄断法为主其他专门法律为辅。对于此命题,本论文对以下问题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关于行政垄断的概述,包括行政垄断的含义、特征,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行政垄断的成因,行政垄断的分类,以及行政垄断的危害。行政垄断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的消费的权益,滋长了腐败,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行政垄断是对市场竞争秩序和统一开放市场体系的破坏,对经济自由,经济民主,经济效益三大价值目标的侵害。而且与WTO的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由于行政垄断的具大社会危害性,所以反行政垄断成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理论界的共同呼声,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一些禁止行政垄断的规范性文件,表明了国家对反行政垄断的决心和为此所作的不懈努力。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不是没有,相反是很多,但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典,而且大部分规则是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现行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独立性与权威性不够。《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界定和行政垄断具体形式的表述,相比以往的法律有很大的突破。但这毕竟是一部新生的法律,很多方面存在不足,有待日后在实施中逐渐完善。
第三部分,规制行政垄断的完善对策。首先,完善反行政垄断执行机构。《反垄断法》应该根据创新与借鉴相结合的原则、独立权威原则、专业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设置一个能统一规制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执行机构,并详细规定该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其次,行政垄断责任主体的多样性与行政垄断的三重违法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应该规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综合行政垄断是我国反行政垄断的现状分析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