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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这个词语被劳动法提及,但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这个词语的定义。公司法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有所规定,但公司法与劳动法分属两个部门,对同一概念的特征会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由于我国缺少对企业高管人员的劳动法定义,导致企业高管人员和普通员工不时出现错位混乱的现象。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意图在于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其中也包括了企业高管人员,也正因为对企业高管人员和普通劳动者无差异适用劳动法,使得法律的适用中出现了许多现实问题。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出发,通过借鉴域外先进立法,对企业高管人员的范围予以明确,并就实务中出现的企业高管人员如何适用劳动法提出具体建议。除了引言和结语,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结合我国立法及域外立法对企业高管人员的界定,得出企业高管人员的实质特征并予以界定。企业高管人员是由董事会决定的,并能够决定企业经营计划以及人事安排等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劳动者。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提出了企业高管人员适用现行劳动法面临的困境: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须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企业高管人员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索要双倍工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约束而导致用人单位重大损失;企业高管人员利用职权获取超额加班费;违约金限制等同于普通劳动者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受到损害等五个方面的具体困境问题。第二部分阐述了企业高管人员差异适用劳动法的必要性及其模式构建。包括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缺陷及对可行性的分析,企业高管人员差异适用劳动法的域外立法借鉴,以及企业高管人员与普通劳动者的差异分层保护。第三部分针对企业高管人员差异适用劳动法的困境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包括有针对性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条款;限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适用;限制企业高管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限制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加班工资规定;调整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违约金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