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定行政协议无效标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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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是一个争论颇多的议题。在公共管理观念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公私合作等现代治理模式日渐兴起,政府和市民之间逐渐形成了一种以协商为基础的新型行政关系。近年来,行政协议在公共管理领域应用的不断拓展,行政协议纠纷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但是我国还未形成一套统一的行政协议制度,理论的研究不足和立法的缺位导致司法实务中行政协议的审理规则常常游移不定。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是解决行政协议争议前提,而行政协议无效的问题又是行政协议效力问题的基础。由于行政协议具有双重属性,行政协议效力认定既要适用行政法规范,又要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行政协议无效的标准并不统一,存在着诸多适用混乱的情形。新近《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为行政协议无效认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然则新法的适用效果如何,司法操作层面能否解决实际问题,都值得我们持续思考。为此,本文以司法审查为观察视角,基于近年来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的裁判案例为基础,结合立法规定对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旨在对司法实务中的案件审判提出了几点参考建议。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分别就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和相关文献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的相关理论,即行政协议的内涵、特征、效力形态、无效协议等。准确界定行政协议的概念,有效的识别行政协议,是行政协议纠纷能够得到司法救济的前提。第三部分分别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对我国行政协议的无效认定标准现状进行梳理和总结。首先,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立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进行归纳阐述,接着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依据和司法审查路径。最后选取自2016年至2021年“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的无效和有效判决作为研究样本,总结司法实践中认定行政协议无效的现状。第四部分检视我国现行行政协议无效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本文认为,我国的行政协议无效认定标准中存在着“重大且明显违法”规定不明确、社会公共利益标准适用不明确、法律规范适用层级限制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对现实的检视和理性的探析后发现,多种审查模式并存适用、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指导、缺乏系统的行政协议法律规范均是导致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无效认定标准不统一的原因。第五部分在司法解释上对我国行政协议无效认定标准进行补充与完善。该部分以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的价值定位为导向,“重大且明显违法”为衡量尺度,分别从缔约主体资格、行政协议内容和行政协议订立程序方面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建议,以期为未来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审查提供一些参考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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