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度变迁与非法集资法律规制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ongjuan11900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民间集资作为最古老的融资方式虽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常态事务,却是金融抑制下的例外行为。因为常常被贴上“非法集资”的标签,并将其作为达摩克利斯利剑悬在头顶,在需要的时候落下去,结果慌乱一刀之下的亡魂除了鱼石还有泥虾。如此以往,一个个“沈太福”们被查处的同时,也少不了“孙大午”们,在确保金融垄断的同时很难说不阻碍创造力,所以,如何将民间集资中的“非法集资”界定清楚,关系着能否建立以人为本的市场经济的成败和社会效率的整体提高。本文首先介绍民间集资节基本概念,将其和常见的几个外延概念进行比较辨析,并分析了民间集资产生的理论基础,回顾了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沿革,指出其中两个关键变量。然后在对非法集资现状分析基础之上,以实证案例提出问题。通过对非法集资现行法律制度的研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与缺陷,即现阶段对民间集资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合法与非法没有清晰的界定边界,相关制度也不尽完善。因此,接下来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能性路径:重构非法集资制度,并辅以配套金融措施。本文分导论、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由5部分组成。导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说明。正文第一章首先对民间集资的定义和类型做了一个初步概述,然后将其同几个外延概念相比较,重点引入了民间集资存在的理论基础。第一,民间集资就是指社会上的各种经济实体和个人没有经过国家监管机构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或其他组织募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消费的直接融资活动。第二,民间集资存在的体制性根源是由于金融抑制,而根本性原因则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性。第二章主要探讨了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沿革,从四个阶段分析。一是民间集资的绝对禁止阶段,由于建国初期个体经济是被绝对禁止的,所以民间集资既没有存在的可能性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二是非法集资法律规制的起始阶段,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非法集资并没有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刑法中也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民间集资合法性认定的法律法规没有制定,于是对民间集资的管制方式主要是以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采取方式以行政整顿为主。三是非法集资法律规制的形成阶段,199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商业银行法》首次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念,并确立了行政取缔与刑事惩罚双重规制的基本模式。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正式确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与此同时,国务院各部门颁发了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的文件。第四是完善阶段,随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履行各自法定监管权的分业监管体制确立,1998年4月,国务院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提出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同时设置了“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的兜底条款。最后,银监会带头的部级联席会议的产生,最终确立了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框架。通过对非法集资法律规制的历史演进与形成进行梳理,得出形成过程的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当时的经济背景,二是非法集资自身的发展以及所引起的社会问题。第三章对非法集资现状进行分析,整理了非法集资的各种的类型,并从实证出发提出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民间集资的打击存在着打击力度不够和打击面过宽的双重尴尬,一些民营企业家屡陷“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不仅引起广大群众的同情,也激发出对现行法律的拷问,对此我们不得不反思,现行的法律规制,是否应该修正?为什么应该修正?怎样进行修正?第四章通对非法集资制度现状分析,反思现行制度固有的缺陷。首先,法律没有赋予民间集资明确的地位,除了承认低于同其银行利率四倍的民间自由借贷合法以外,其余民间集资均没有合法地位。其次,通过对现有法律框架下非法集资定义和法律责任承担的整理得出:非法集资的定义不能准确的界定非法集资活动;同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非法集资行为不符合逻辑,实际是以间接融资手段处理了直接融资问题;法律责任设置失衡,主要表现为刑法的打击,不能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标。最后是金融监管的缺陷,包括三方面:一是监管主体混乱,监管职责不清。二是监管存在滞后性,多是事发后才处置。三是监管技术手段落后,监管规则不合法,效力层次低。这里不合法是指监管规则多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一系列的会议通知办法等,没有以法律规范形式出现,给监管主体留有很大自由裁量的空间。第五章研究的是非法集资制度的重构,为文章的核心部分。第一,建立专门性法律。对立法模式的构建应摒弃应急式的,事后才出现的一事一法的立法模式,树立确切性地、能动的前瞻性立法理念。采取统一立法为主,单行法律为辅的思想。确立立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金融安全原则以及平衡协调原则,基本原则应贯穿整部法律制定中。梳理立法内容:在这部法律中,应该针对不同的形式制定规范,区别对待。首先应该规定何种集资行为需要批准,集资达到何种规模需要批准以及如何批准。针对不同集资形式制定相关规范,以法律形式提供稳定的规则。针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会、企业内部集资、社会募捐集资以及集资建房这几类灰色集资的内容应有所体现,明确其合法地位,然后是提出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取缔办法》明确界定非法集资,设定真正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从投资者角度对其降低门槛,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可以对其内容做如下设计:一是设定准入门槛,明确放贷的认定标准和注册;二是对具有资格的放贷人发牌照;三是对放贷业务进行规范;四是对交易进行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借贷双方基本情况、资金的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担保方式等;五是规范借贷合同;六是设定基准利率,在利率范围内可以自由调整。出台司法解释,修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加大民事责任救济。明确诉权和建立集团诉讼机制。第三,构建外部金融监管。一是健全确立监管主体,明确监管职责;二是转变监管方式,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将事后审查转变为事前防范,实现现场审核和间接监督多元化监管;三是依法监管,首先对非法集资的监管进行立法,内容应包括监管机构如何审批和审批依据,对监管主体的监管权进行限制,依法规制监管机关的行为,使其符合法律和程序的规定,规定滥用职权者受到法律的制裁措,赋予市场主体在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是享有行政权力救济和司法权救济,最后是监管机关极其工作人员必须受到相应的监督。第四,制定配套金融措施。一是完善民间信用体制,二是培育多层次直接融资市场。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比较具体,非法集资本身是一个热点问题,但大部分研究都是针对民间金融这一大范围进行的,没有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另外,在对非法集资做出界定之上有一些创新思想,即主要是看非法集资活动本身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本文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笔者学识有限,对后文一些具体制度的构建没有面面俱到,相信有更多的学者会进行深入的研究。
其他文献
社火是我国古老的文艺活动,是多种艺术元素融为一体的文化形式。这一活动形式,不仅渊源流长,历史悠久,而且至今人们仍然情有独钟,喜闻乐见。玛纳斯县新疆汉族社火在中华民族
在能源与环境的双重压力下,风电作为洁净的可再生能源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随着风电场规模和单机容量逐步增大,风电对接入电网的影响不容忽视,其中对电网频率稳定的影
大学化学是许多高校为各专业本科生开设的必修课程,是一门十分重要的大类基础课。本文从机械与海洋工程专业的大学化学课程出发,总结了目前该课程的教学现状,从四个方面对课
河南省是一个人力资源大省,但却也是一个教育、经济均比较落后的省份。随着知识型、学习型和信息爆炸型社会的到来,教育培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培训业迅速发展成为一个炙
社区教育对培育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不能坐视不管,而要介入,有所担当,这既是学校教育本身的责任边界及功能限度决定的,也是社区教育的应有之义及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培育的现实诉求
垃圾箱是城市公共环境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设施,承载着城市文明卫生的重要职责,是城市的窗口。目前市场上使用的垃圾箱造型多种多样,但使用过程中的回馈结果却显示出了
2017年10月,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文章以科研机构为例,阐述了科研机构对政府会计制度的执
产奶、产蛋等性状是限性性状,生长发育等性状的表达因性别不同而呈现较大差异,所以性别控制技术研究在畜牧经济生产中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根据X、Y精子DNA含量不同而进行的精
蜀与夏同源,有文献足征。晋常璩《华阳国志·蜀志》载:“蜀之为国,肇于人皇,与巴同囿。至黄帝,为其子昌意娶蜀山氏之女,生子高阳,是为帝喾(应作颛顼);封其支庶于蜀,世为侯伯。历夏、
本文将通过对具有基督教背景的爱德基金会和具有官办性质的中华慈善总会个案,对基督教慈善和官办慈善就组织机构,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和项目确立运行等方面进行探讨,最终为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