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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公平和效率是两大基本价值取向,内幕交易行为从微观上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宏观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理念。2005年《证券法》明确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人应进行损害的赔偿,但是只有很单薄的几条法律条文涉及,也没有可以指导司法实践的具体的司法解释,使得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司法案例无所适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司法实践从未有原告起诉赔偿成功的案例,直至光大“乌龙指”案件进行了新突破,虽然仍有一定的争议,但总体社会反应良好。文章探析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内幕交易的认定、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以及赔偿标准,从立法上的不足以及现实裁判的困境,以内幕交易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流程为主线,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建议。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首先介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包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内涵和性质,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并非是违约责任,也不是第三种独特的责任,而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然后分析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之起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从美国法、欧盟法和中国法进行横向对比研究,从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三方面进行了论述。总结出我国内幕交易主体是知晓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内幕信息具有非公开性、价格重大影响性、相关性和真实具体性四大特征,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包括“交易型”、“建议型”、“泄露型”和“非法获取型”四大类。第二章具体论述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展开。在侵权行为方面,提出利用内幕信息之主观推定原则。在损害事实方面,提出应确立提高责任制度,即内幕交易者的赔偿责任视情况而定提升至非法所得的一定倍数。在主观过错方面,分析了过错的归责理论,提出主观过错的推定原则,否定了获利或避损目的的必要性。在因果关系方面,先论述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其次分析了传统侵权法的规制原则,再次对比了美国和日本法律上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最后得出结论我国应采取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减轻原告举证责任,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三章分析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和损害赔偿。在抗辩事由中,分为针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抗辩和针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进行抗辩;在损害赔偿中,首先对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进行了探析,通过对交易相对人和同时交易者两种模式的对比分析,认为损害赔偿权利人应当确定为同期反向交易者。其次对于损害数额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探析,得出我国应借鉴合理时间计算法,并且不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