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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同公立高等教育一样,是天然的公共部门(或不同于私人部门、公共部门的非盈利性第三部门)。无论是从理论上看,抑或从现有法律来看,政府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不容放弃其相应责任。公共产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共同决定了政府应该必须改变对民办高等教育的传统认识,通过政府的干预促进积极外部效应的产出,限制消极外部效应的产出,通过对其发展进程中财政困境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进行适度资助,促进其持续发展;市场失灵理论则提出了市场机制并非万能,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干预民办高等教育市场,纠正市场缺陷;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但是,在当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我国政府并没有适当地履行其职能,突出表现在观念上的错位、财政上的缺位、管理上的越位、政策上的虚位以及服务上的空位。政府的种种失责,是当前公共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在民办教育管理领域的一种反映和体现,也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政府管理理念和职能转变滞后或职能创新不足的结果。政府责任的种种缺失,不但加重了公众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认识偏见,也降低了民办高等教育举办者对政府的信任,对民办高等教育乃至整个高等教育发展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纠正错位,减少越位,弥补缺位,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和服务的效率,应成为当前民办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最为迫切的重要任务。当然,政府并非是“全能”的,政府的责任应该是有限的。当前政府应基于法定的职责和民办高等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扮演好引导者、创设者、资助者、监督者和服务者的角色。引导观念转变、完善法规政策、建立财政资助、强化宏观监管、提供运营服务,正是这一责任中最为核心和最迫切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