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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公开立法是我国政治民主,社会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对相应权利的保障,也就是对公民知情权的维护。行政信息公开可以使行政官员按照法律的本意去履行公职,减少滥用权利的机会,这符合法律的精神,也符合透明政府、阳光政府建立的要求。而相应的行政信息公开救济制度正是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中关键的一环,因为政府既充当了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也是信息垄断的既得利益者,本身具有阻碍信息公开立法及其施行的本能。因此能否从制度上防范政府拒绝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就成为信息公开法治化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关键。域外行政公开立法的经验表明: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是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守护神。只有真正倚靠司法审查的维护,公民知情权才可以转化为具体、积极的现实权利。正如学者所言:“没有有效的司法审查作为正式制度上的保障,行政公开法的规定就是无牙的老虎”。本文主要研究行政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制度,基于行政信息公开争议本身的特点,主要通过比较的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重点阐述我国现有的救济方法的不足,并提出切实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在结构上,本文除引言外,由四章构成。第一章探讨行政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知情权的涵义、行政信息的概念及分类,行政信息公开的适用主体,之后分析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笔者认为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关键是完善行政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体系,实现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良好互动。第二章分析行政信息公开法律救济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必要性,并分析行政信息公开的五种救济制度,即行政复议、信息委员会的救济、独立的信息专员救济、信息裁判所救济、法院救济。通过对比各种制度的优势,笔者认为首先要充分利用行政救济简便、经济、高效的特点,且把行政救济作为司法救济的必要前置程序;其次发挥咨询机构的作用,因为咨询机构作为行政信息的第三方,可以实现许多不能公开的信息的保护,使政府机关与申请人、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得以平衡。第三章阐述我国现有救济制度对公民行政信息公开知情权保护的冲突。具体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具体分析现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范围、管辖、第三人与实现对公民信息公开知情权保护的冲突;第二部分具体分析现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管辖、对第三人的救济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法律救济的冲突,并对行政信息公开诉讼中行政诉讼的特点进行总结。之后分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中的衔接,最后分析行政信息公开的国家赔偿制度。第四章对我国完善行政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提出意见、建议。具体阐述要尽快建立信息时代下对行政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体系,因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要想真正实现对公民知情权的充分保护,需要对宪法、法律及其他法规做相应的补充和修改。并对现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信息公开的赔偿制度,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