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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农民问题是中国“三农”问题的核心,而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在着力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也十分重视给农民减负,废除农业税便是其中最重要的举措之一。2006年1月1日我国废止了《农业税条例》,取消了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每年为农民减负1335亿元,对我国9亿农民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可支配收入。但是,随之而产生了一个重大误解,认为中国农民从此无需缴纳农业税了,农民也就没有任何税收负担了。而事实上,农民承担的税负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直接缴纳的农业税,另一类是农民间接负担的税负,如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购化肥、农机、农膜等生产资料中所包含的税收,如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农产品运输费中承担的营业税等。农业税的取消,农民的直接税收负担下降了,但农民的间接税负依然存在,势必影响农民收入的进一步提升。本研究在现有税收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探讨我国涉农税收制度对农业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的重要作用入手,通过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在针对农民、农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分析我国涉农税收制度演变及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并以上海……地区为例,对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成本、税收负担进行分析研究,评价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生产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效果,找到影响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的因素。此外,通过将中国涉农税收制度与发达国家相关制度的对比,探求国内外存在的差距,以期为我国的涉农税收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提供借鉴。最后,分析寻求我国涉农税收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主要对策,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通过对我国现有涉农税收制度的深入探讨,研究发现,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农民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是农民购买生产资料中包含的增值税,由于不能扣除,仍需要农民负担。据有关方面测算,2008年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等生产过程中负担的增值税,每年在4000亿元至5000亿元之间,农民人均负担的税款在200元以上2。除了增值税之外,农民购买的生产资料中还包含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而近来年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如饲料、农膜、农机具、化肥、农药、种子、种苗等等,从生产到销售环节实行的一系列减免退税政策,照理农膜、农机具、化肥等的销售价格应该下降,但是事实上价格并没有降低,减免税的好处并没有真正惠及到广大农户,而从政府税收减免中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农民的收入没有因此而有明显提高。以上海嘉定、崇明、奉贤地区为例,对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成本、税收负担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农业税的取消,以及增值税对农民农业生产的免税政策,使得农民在农业生产中没有直接负担的税收,农民收入有所提高,针对农民购买生产资料而承担的间接税负,政府也通过对生产农机、农膜、化肥企业的免税政策,来减轻农民承担的间接税负,同时,政府还通过减免部分农产品批发、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来减轻间接税负、增加农民的收入,但是,通过案例分析研究,发现增值税等间接税的优惠政策实施效果不够理想,理论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应该下降,农民的农业生产成本应该有明显下降,但是实际情况是农民的生产成本没有明显下降,农民收入的提高不够明显,农民较难从这些间接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得到实惠。相比于很多发达国家,他们一方面给予农业在政策上的保护和优惠,在所得税和销售税方面也有非常优惠的待遇,从而真正降低农产品税收负担,给农民和消费者以真正的实惠。如荷兰,对农业的初级产品生产者给予免税待遇,并允许农业生产者享受5.1%固定的进项税额抵扣,即农业生产者如购进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产品,可以获得占其发票总金额5.1%退税优惠,使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真真落实到农民身上,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基于以上研究,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集中增值税惠农政策、改变农产品加工“高征低扣”现象、扩大农产品注释范围、实现农产品出口零税负、加大营业税涉农优惠政策、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提高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加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打破城乡二元体制,逐渐统一城乡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