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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网络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9月9日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入罪标准及量刑规则。但由于一些客观条件限制,打击网络谣言“打”出了诸多的争议案例,引发了学术界的关注。这体现了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为治理网络谣言提供的法律依据不够清晰。网络谣言本身也具有复杂多变的特性,使得个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谣言进入了网络谣言罪名体系的制裁范围之内,造成了司法困境。罪刑相适应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一些不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谣言,因执法部门主观简单的判断就确定处罚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虚假信息未必具有社会危害性,网络社会也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容忍度——能承受一些不具有危害性的谣言。如何区分互联网谣言的社会危害性层次是法治社会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社会危害性”这一核心概念出发,通过调查问卷的研究方法进行提炼,以数据统计为突破点,重点研究违法网络谣言如何区别于普通网络谣言体现出其社会危害性,在此基础上积极利用现有国内外研究成果,探索政府应对网络谣言的法制规范与管理机制。本文在结构上包括四大章节,第一章为绪论,提出问题并介绍基础概念和当前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主体,第二章介绍了针对此问题调查问卷的设计方法和统计结果,并将诸多数据进行了分类统计,归纳总结了数据体现出的规律,从两方面解释了不同网络谣言对不同受众的影响差异;第三章则在之前的基础上,提出了网络谣言社会危害量化的公式,分析了公式中三大元素的各自作用,加上对多个案例的分析,进一步提出了网络谣言社会危害性的初步评估标准。第四章结合前文,参考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对我国政府治理网络谣言提出了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