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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制约大股东利用他的优势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股东的行为,我国率先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就是利用其独立地位,监督内部管理层。“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基本、最核心的特征。独立董事无法离开其“独立性”品格特征而履行其职责、实现其制度价值和制度功能。而在我国,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的问题比较突出,独立董事多是由大股东或管理层提名的,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实际上的“雇佣”关系,使其在行使权力时难以保障相对于大股东和管理层的独立性,不能达到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也就不能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造成大量“人情董事”、“花瓶董事”的出现。本文在研究了大量学者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现状,以独立性为切入点,探讨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含义以及影响独立性的因素及克服,并对独立性的保障机制进行分析。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具有两层含义,即相对于谁独立和在哪些方面独立。独立董事独立的对象主体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与公司利益独立;第二层面,与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独立;第三层面,与经营管理团队独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一般是指在地位、利益与人格三个方面独立于公司、公司经营者与公司大股东。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因素有很多,本文重点从独立董事的人数、独立董事的持股数量、独立董事的任期、独立董事的薪酬等几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克服这些影响因素的方法。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克服影响独立性的因素,需要有配套的制度予以保障。实际上,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大小,关键不在于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