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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危机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瓶颈”,也是世界性的难题。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全世界102个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通过并签署了《二十一世纪议程》,该文件全面阐述了流域水资源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水资源按照流域一级或子一级,采取适当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流域管理。可见,流域管理很早就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建立流域管理机构己有几十年的历史,流域规划和管理工作也开展了不少,也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并于2002年修订的《水法》中明确规定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从目前流域管理的实践来看,我们在流域立法、机构设置、职能划分、监管机制、公众参与等方面都存有不少问题。诚然,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其自然的原因,但笔者认为,缺乏行之有效的流域行政管理体制是问题的结症所在!反观国内学者对此领域的研究,目前多是以科技性较强的水资源管理科学为平台,围绕水资源量管理、水资源质量管理、水资源经济管理及水资源工程管理等方面进行探索,管理性研究颇显不足,尤其是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对水资源管理体制从整体上进行反思,针对现行体制弊端,以水行政主体对流域水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责为基础来提出完善对策则更为鲜见。本文在界定了流域(区)、流域管理及水资源流域行政管理体制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回顾了我国流域管理的历史沿革,并对现行流域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当前我国流域管理实践中存有的体制不顺、水行政主体地位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以及流域立法滞后等问题与不足,有完善的现实必要及法律意义,进而在比较借鉴国外流域行政管理的经验基础上,从机构、体制、监督管理、立法、公众参与及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完善对策,同时,考虑到我国既有境内的水资源,又存有国际河流与湖泊等国际水资源的现状,全面并有所侧重地对二者进行了分别论述。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为我国水资源流域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并为探索解决我国水资源危机的有效途径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