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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公司制度中,公司设立的资本是由公司的设立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构成的,在整个公司的设立及后期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重要的作用。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出资是公司的血液,是公司得以运营和维持资本不变的重要支柱,股东依法履行自己最基本的出资义务,就相应的享有股东的权利,反之,则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对作为第三人债权人的权利也是重大的威胁和不利因素。然而司法实务中股东违反该基本义务的现象比比皆是,股东出资瑕疵纠纷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目前这一现象的存在已经在瑕疵出资行为人和足额出资股东之间、瑕疵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瑕疵出资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带来了负面影响,部分案件甚至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但是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的规制不够完善,有些法律规制出现衔接的漏洞,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律预防和救济方案。本文从一个典型案例为出发点,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研究引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文章的第一章论述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及其原因分析;第二章主要就几种常见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和认定做论述;第三章是对出资瑕疵股东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并对瑕疵股权行使的限制做了分析;第四章主要在介绍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制之后对我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进一步阐述。文章以衡量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宗旨为出发点,在探讨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出引发性的思考,希望对后来的问题研究和法制体系的健全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