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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极理事会北极监测与评估工作组(Arctic Monitoring and Assessment Programme)于2012年发布的报告以及北极理事会出台的2009年《北极海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ASMA”)的内容显示,全球气温的逐步上升导致北极地区的积冰开始呈现快速融化的态势,作为北极东北航道一段的北方海航道以及北极西北航道若在未来实现规模通行将大大缩短传统航道连接北欧、东欧、西欧、东亚以及北美洲航线的距离,既降低了船舶航行成本,也降低了船舶通航的政治及安全风险。北极航道通航价值的显著提升引起美国等航运大国的关注,也直接引发美国和加拿大、俄罗斯之间有关西北航道和北方海航道法律地位的争议。但正是由于各国国家利益的不同,对于北方海航道、西北航道的法律属性一直处在争议的状态中,国际社会并未对此达成共识: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在政治立场上主张北极航道相关水域为本国内水;美国等国等出于自身航行利益、科研利益、资源开发利益等各方面利息的考虑认为北方海航道、西北航道的主要通行水域并非俄、加两国的内水,俄、加两国应当尊重其他各国的海洋航行自由权利。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北极国家在主张其对于北极航道水域的政治诉求时遭遇了来自国际社会的强大挑战。基于未来船舶可能在北极航道形成规模通航的情况,北极航道通航水域又具有环境脆弱和自我修复能力差等特征,在该水域内发生污染将导致更为严重的损害,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北极航道水域环境需要采取特殊保护,加拿大抓住北极水域环境保护特殊性之所在开始转变其对于北极航道相关水域单一的政治诉求,从北极水域环境保护的诉求着手部署战略并建立起针对北极航道的法律框架和国内政策体系。在“曼哈顿”号事件发生后,加拿大加快了与国内极地水域环境保护相关立法进程。1970年加拿大颁布《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专门针对北极水域污染防治的问题;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召开期间,加拿大从自身国家实践出发,努力推动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34条并使之成为首条规制冰封区域的国际法条款,同时,加拿大在极地水域环境立法的国家实践中逐步形成国内立法为主,国内政策和国际条约为辅的西北航道海洋环境保护体系,这些实践也为俄罗斯等其他北极国家为其航道秩序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从1990年《NSR航行规则》到2013年《NSR航行规则》,俄罗斯开始改变原先的强制引航制度并实施航行许可制度,但其坚持北方海航道为其国内运输航道的立场并没有发生变化。随着“冰封区域”条款的诞生,国家战略眼光的变化以及国际社会环境的转变,其基于《俄罗斯北极战略》的规划制定了2012年《联邦法案修正案》和2013年《NSR航行规则》等一系列国内法律和规则,加强了对北方海航道航行安全层面的具体规制,但是与加拿大相比,俄罗斯并未建立专门针对北方海航道水域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体系。不论是俄罗斯还是在“冰封区域”条款诞生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加拿大,“冰封区域”条款诞生后均对其极地水域环境保护立法和政策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冰封区域”条款,加拿大和俄罗斯有权对北极航道相关水域进行高于海洋环境保护一般标准的极地水域环境保护国内立法和政策实施,但在加、俄两国的实践过程中,美国及国际社会对其实践产生了质疑,即加、俄等国是否遵循“冰封区域”条款中蕴含的“非歧视性”、“适当顾及航行”、“基于最为可靠的科学证据”等相应限制性要求?加、俄针对北极水域的环保立法和政策实施是否超“冰封区域”条款诞生“冰封区域”条款规制的范围?是否存在以北极航道海洋环境保护之名间接对航道行国家主权管辖之实进而损害了海洋航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虽然存在这些质疑,但由于“冰封区域”条款只是原则性的条款,并未形成具体配套的极地水域环境保护操作准则,因此,仅从《公约》第234条很难完整解读加拿大和俄罗斯的北极水域环保立法和政策实施。21世纪以来《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以下简称“《极地规则》”)的诞生和生效为国际极地水域环境保护的具体操作模式提供了一种统一的参考标准,在极地水域环境保护具有许多进步理念和可供借鉴之处,对加拿大和俄罗斯极地水域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政策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在《公约》的框架下,新的《极地规则》形成并生效后,中国作为北极域外国家如何抓住机遇恰当谋求在北极航道通行中的利益成为当前“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重要课题,面对海洋环境保护这一全人类以及国际社会都应尊重的诉求,中国应当尊重加拿大、俄罗斯对于北极航道相关水域提出的合理环境保护诉求,与加、俄等北极国家在北极理事会、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等平台下开展国家间良好合作机制,共同维护北极航道水域的环境安全,并积极开展对话交流进行北极航道沿岸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展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同时,在未来北极航道国际化的趋势下,作为船旗国的中国应当履行《公约》关于船旗国执行有关防止海洋污染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的义务,并且遵循《极地规则》中对船舶设计、建造、人员配备以及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操作要求。此外,中国也应当与其他北极域外国家开展良好合作,共同谋求北极航道环境的良好保护,规模通行的可能性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全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争议,第二章为加、俄北极航道保护治理法律政策体系与《公约》的分歧与融合,第三章为《极地规则》环保部分的研究,第四章为中国参与北极航道海洋环境保护治理的建议。在通过四个章节的整体分析将最终得出如下分析成果:一是目前北极航道在未来最可能形成规模通航的北方海航道及西北航道水域的法律地位仍处在争议中,国际社会对其法律性质并没有定论,在通过主权诉求谋求北极航道相关水域管辖权碰壁后,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北极国家开始突出极地水域特殊的环境保护诉求,希望通过环境保护这一“低政治”诉求推动国内极地水域环境保护立法和政策以及国际规则层面的更新并实现其对北极航道相关水域的管辖,加拿大的这一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显著标志便是其国内《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及“冰封区域条款”的实现。二是目前加拿大和俄罗斯国内关于北极水域环境保护相关立法和政策实施仍可能存在突破公约234条的“适当顾及航行”和“以最为可靠的科学证据为基础”等限制,从而可能违反国际航行自由的原则,未来需要吸收极地规则的内容和操作模式,推动水域的国际化。三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北极域外国家应当抓住北极航道管理秩序尚未完全形成的机遇,谋求在北极航道通行中的利益。在面对海洋环境保护这一全人类以及国际社会都应尊重的理念,中国应当尊重加拿大、俄罗斯对于北极航道相关水域提出的合理环境保护诉求,与加、俄等北极国家在北极理事会等平台下开展国家间良好合作机制,共同维护北极航道水域的环境安全,并积极开展对话交流进行北极航道沿岸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展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四是在未来北极航道国际化的趋势下,作为船旗国的中国应当履行《公约》关于船旗国执行有关防止海洋污染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的义务,并且遵循《极地规则》中对船舶设计、建造、人员配备以及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操作要求。只有北极航道沿岸国和船旗国均遵守极地水域相关的国际公约和规则,才能实现各方利益的良好维护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