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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理论是行政法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与行政行为理论和公务员理论共同构成行政法的三大理论,是解决公产设置、管理、合法使用、致害赔偿等一系列实务问题的基础。然而,由于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而且多以行政主体为研究关注点,对公产理论的研究较少。在给付行政、福利行政观念盛行的今天,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活动的重要手段,公产就更应该引起学界的关注。本文的研究视角集中在“公产使用权”上,以2009年轰动一时,至今仍在产生影响的“小灵通清频退市”案例为切入点,结合相应的公产基础理论分析得出:电信用户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使用是主观公权利,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和救济这一结论。文章从发展的行政法观念出发,驳斥传统行政法将无体物排除在公产范围之外的观点,论证无线电资源这种无体物亦属于公产并且具有独特的性质。在综合分析有关国家行政法学对于公产一般使用权利属性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无线电资源的特殊性,具体阐明电信用户对作为特殊公产的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使用是一种主观公权利。本文共分四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案例介绍及案例中所涉三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分析。首先引入小灵通退市的案例,对案例中国家、运营商、小灵通用户三方主体在行政法和民法上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整理:国家与运营商之间是行政许可法律关系,运营商与小灵通用户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国家与小灵通用户之间是“公产使用关系”。通过分析各主体的权利(力)义务来研究三方法律关系,引出本文研究的重点——公产使用权。第二章:无线电资源属于公产,是国家与小灵通用户之间成立公产使用关系的前提。本章的重点是界定无线电资源的公产属性以及阐明无线电资源的特殊性。在对公产的概念及构成要素进行介绍后,判断说明无线电资源属于典型的无体物公产,电信用户对无线电资源的使用属于公产的一般使用。第二部分着重阐明无线电资源的概念及其特性:无体性、易受污染性、稀缺性、世界性、应用的广泛性,为后文的研究分析奠定基础。第三章:该章重点在于研究电信用户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的权利属性,从反射利益说和权利说两方面来阐述。反射利益的理论基础——公私法的二元论、法律规范目的的区分性、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的截然划分不符合我国现状,所以反射利益说在我国并不完全适用。权利说中的四种理论:平等权理论、自由权理论、诉讼利益扩大理论、公共信托理论也有各自的积极意义和问题所在。笔者在研究主观权利理论的基础上总结出公产使用权的构成要件: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明确的权利义务人、依赖使用关系。电信用户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依赖使用可以满足上述的构成要件,所以是一种主观公权利,可以按照权利的一般属性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第四章:“公产使用权的保障和救济”。本文主张对公众公产使用权的保障应分为法律保障和公共利益界定两方面。用公产的一般理论来规范相应领域公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引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来更好地界定公共利益,保护公产使用人的权利。关于公产使用权的救济途径,本文主要分析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途径以及公产致害的国家赔偿制度。最后结合小灵通退市的具体案例,分析了小灵通用户的利益应如何得到保护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