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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不断加快,以及国家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近几年墓地的供给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紧张局势,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尽管各级地方政府在原有墓地数量基础上,又不断推行新的殡葬方式,以求达到社会供求关系的平衡,但事实上取得的收效甚微。在“人地”矛盾不断激化的今天,墓地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无论政府是推行生态殡葬还是绿色殡葬,其改革的焦点仍然应该是土地。现有的法律并未对墓地的权属做出明确的规定,更多是依赖于政策法规、民风民俗。但这些模式并不能将墓地进行完全的规范化管理,因此墓地物权化是必然的趋势。墓地所涉及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但又不同于传统的用益物权,它不能重复利用也不具有收益性,因此笔者认为墓地所涉及的权利是一种独立且新型的用益物权,即特许用益物权。在法学领域,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的学术研究大多集中于单独对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城市经营性墓地的研究。从国内的法律法规来看,《殡葬管理条例》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仅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层面上,其他相关的规定存在于零星的法律条款当中,且有诸多矛盾与漏洞。由于相关立法工作的滞后,导致墓地纠纷也不断增加。因此,我国对于墓地的权属性质、变动规则和使用期限等问题亟需相应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全文正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与研究方法、研究意义。这部分在阐述了研究背景、现状和方法的基础之上,得出本文的研究意义:第一,通过对墓地权属性质等的研究,为墓地使用的物权化提供学术理论支持;第二,以墓地使用的物权化,为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墓地的生态化提供法律路径。第二部分是我国墓地的基本法律理论。这部分包括对我国的墓地进行概括性的阐述,并列出三种关于墓地权属性质的学说,即租赁权说、用益物权说、特许用益物权说,对三种学说的合理和不足之处做出评析。第三部分是我国现有墓地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墓地的权利主体囫囵不明、变动规则武断残缺、使用期限不尽合理等。第四部分是通过对域外墓地法律模式的比较,得到我国墓地物权模式的启示。美国与韩国都将墓地使用权认定为物权;英国和日本实现了墓地的重复、分层利用。我国的墓地性质和样态设计可以此为参考。第五部分对我国墓地的物权模式进行设计。通过前文分析,笔者认为将墓地所涉及的权利确认为一种墓地使用权是科学的选择,将其作为一种特许用益物权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对墓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框架性的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