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侵权纠纷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是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问题。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过于原则,原被告双方如何证明该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缺乏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因此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需要找到合理恰当的证明方法,缓解环境侵权类案件证明上的难题。本文采用实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从立法和实务出发,探讨了原告对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被告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路径和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三个方面的内容,研究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旨在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体系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一部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的立法规范和司法现状。立法规范层面上看,我国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的立法规范不一致,由此带来实践中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存在一些困境。通过具体案例表现出来的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原告是否应当对因果关系存在的进行初步证明;环境侵权中被告对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进行证明的有效路径以及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如何设置证明标准的问题。 第二部分,关于原告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中的初步举证。司法实务中,原告对因果关系的存在进行初步证明的适用不统一,同时在适用原告初步证明时,没有统一的适用规范和规则。但原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应制定一套比较完善的原告初步证明的方法。 第三部分,被告在环境侵权中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路径。立法明确规定了被告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整理司法判决书发现,被告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明方法能够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在证明内容上,被告要通过能够实质性的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内容来进行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该实质上证明可以通过两方面进行证明:一是被告证明案件中涉及的排放污染物和导致原告损害结果的污染物质是否一致;二是被告证明在该案件中造成损害的污染物质到底是不是自己排放的。在证据形式上,被告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除了利用鉴定意见外,还不应该忽视由专家意见转化而来证据形式。 第四部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的标准。将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证明的标准分为事实上和法律上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两大类。通过分析借鉴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的适用和选择上,结合判决书的整理研究,本文认为参照普通法上的两分法的证明标准较为合适我国的国情,法律上因果关系承担着环境侵权责任的要件构成,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证明是法律上因果关系证明前提。在此基础上,应当确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的证明标准,即原告适用是一般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被告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