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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在《人性论》"论道德"部分中主张,一切德性只是因为善良的动机而是有功德的。然而,在休谟划分的两大类三种德性中,动机并没有一贯地在其中起作用。休谟将德性分为两大类:人为德性与自然德性。前者需要通过后天协议和教育形成,如正义;后者与生俱来。自然德性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类与人类情感相关,使人在社会上履行职责,如仁爱和慷慨;一类是自然才能,对自己有利,如明智和判断力。动机在这些德性中体现的程度各有不同。正义这类人为德性的原始动机是人类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次生动机是在正义德性确立后引起的荣誉感和义务感,它们都不是正义之为德性的原因。正义因为对他人和社会有用而是善的。自然才能,鉴于休谟承认它与意愿无关且不可改变,那么显然不涉及动机。自然才能是有功德的,不是因为动机,而是因为对自己或他人有用,或给他人或自己带来愉快。而在仁爱这类自然德性中,普遍的同情心就是行为的动机。动机要素在此表现得最为充分。鉴于动机在诸种德性中未必体现出来,可见休谟并没有贯彻以动机区分道德性质的观点。休谟总体上认为,经由同情而激发道德感的,都是产生效用或愉快的倾向。作为对"论道德"的改写,《道德原则研究》印证了这点。在后一著作中,人类情感与人为德性被归入有用性与愉快性的框架里,效用和愉快统一了整个理论,道德区分中动机的作用不再被提及。作为当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迈克尔·斯洛特受休谟的同情说的启发,发展出了二阶移情的新理论。斯洛特指出,在现代语境下,休谟所谓的同情(sympathy)主要是指移情(empathy)。他进一步把移情分为一阶移情和二阶移情:一阶移情是行动者对他人的移情,二阶移情是旁观者对一阶移情的移情。最后,斯洛特认为,二阶移情才是道德区分的根据,一个行为的道德性质取决于它是否反映了行动者对他人的移情关怀。换言之,在这个理论中,行动者的动机或态度(有无移情)才是道德判断的根据。斯洛特提供了一种较为一贯的动机论的情感主义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