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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密切相关;为了拓展传统宪法学的研究范畴以及保持与域外宪法学研究的学术交流;因此,有必要在宪法学上研究环境权。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学者们基于对人类生存问题的忧虑,对环境权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但由于环境权本身的复杂性,学者们的研究也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国内学者研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环境权研究仅仅停留在部门法层面;没有将环境权上升为基本权利;研究内容日益庞杂化等问题。当然,由于在理念上以及知识结构上等的原因,国内的宪法学者较少对环境权进行专门研究。
环境权的概念是环境权研究无法绕开的基础问题。由于权利内容、位阶以及保护上的缺陷,部门法意义上的环境权有必要上升到宪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宪法意义上的环境权概念更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与人的尊严,并具有特定的价值。宪法意义上环境权的理念是人本主义与生态主义的有机融合以及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有机协调。宪法意义上环境权的主体是环境权构成要素的基础;公民是环境权的主体;法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环境权;而国家不是环境权利的主体。
环境权基本权利属性的论证,既是对环境权概念宪法界定的进一步阐释,也是环境权的权利功能、规范效力的理论前提。从环境权的不可或缺性,独立权利价值以及高权利位阶可以证成环境权符合基本权利的概念与属性。不同基本权利的内涵具有重大的差异性,环境权基本权利属性的内涵具体表现在:平等性、生态性、公益性、社会性、国际性以及双重性;当然,环境权的文化属性以及权利的相对性也是客观存在的。
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有其固有的结构与内容。基于特有的属性及权利的内容,环境权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权利功能体系。主要指防御权的功能、请求权的功能和受益权的功能以及三者内在的有机联系体系。(一)环境作为公民生活的必备要素是环境权具有防御权功能的基础条件;环境财产的公共性为环境权的防御权功能提供了法律依据;破坏环境行为的大量存在及流弊反映了环境权的防御权功能的现实必要性。环境权的防御权功能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针对公民的防御权、针对企业等社会组织的防御权以及针对国家的防御权,内容各不相同。环境权的防御权功能显示了环境权的自由权属性;与其他权能全面显现了环境权的权利功能;而且有利于环境权的全面保护。(二)环境权的请求权功能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环境对于公民生活的极端重要性,以及环境权本质上为社会权的权利属性。环境权的请求权功能针对的只能是国家的权力及行为;具体包括环境知情的权利与请求国家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环境权的请求权功能具有特定的价值,即主动能效性,以及在功能结构上的不可或缺性。(三)环境权的受益权功能的理论基础体现在基本权受益权功能的概念,环境权的社会权属性以及与请求权功能的关系上。从特征上看,环境权的受益权功能以积极受益权为主要内容;以消极受益权为次要内容;以国家给付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由于环境权的受益权功能以国家给付义务为前提,所以环境权的受益权功能的对象只能针对国家。从内容上看,环境权的受益权功能包括环境立法受益权,环境行政受益权以及环境司法受益权。
基本权利的效力是基本权利的基本要素。环境权的规范效力,是指在环境权的权利功能的基础上,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权力所产生的客观制度上的拘束力。(一)环境权对立法权规范效力的理论基础体现在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特点;立法权的功能;以及环境权作为社会权的属性等三个方面。环境权对立法权规范效力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第一种情形为各国宪法文本中规定有环境权条款的,表现为三个具体内容:即国家义务的要求,制定法律以及进行宪法和法律解释等;第二种情形为宪法中没有规定环境权条款的,如果环境权可以解释或推衍出来,那么其立法效力是存在的。环境权对立法权的规范效力具有明确功能和拘束功能;而拘束功能又包括禁止恣意立法,对立法不作为的拘束以及对立法完善的要求等三方面。(二)环境权对行政权直接拘束力的理论基础,可以从行政权的功能、特征以及环境权的社会权属性等角度考察。环境权对行政权规范效力的具体内容包括国家义务的要求;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定行政法律、法规、计划;对公共行政的规制以及具体的环境行政行为等五个方面。环境权对行政权规范效力的拘束功能集中体现在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规制。(三)环境权对司法权规范效力的理论基础存在于两个方面,即司法权的功能与环境权的可诉性。环境权对司法权规范效力的内容具体包括国家的义务,公正的司法,以及一定程度的积极司法等三个方面。环境权对司法权规范效力的拘束功能主要表现在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对司法不作为的规制。
环境权的救济以环境权的概念与基本权利属性为基础,是环境权的权利功能及规范效力的保障。环境权的救济包括多种方式,而宪法救济是最根本的、最重要的。环境权的宪法救济是一个综合化的、体系化的制度。(一)环境权的宪法化具有特有的功能;是环境权宪法救济的文本依据。当然,环境权的宪法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尚存在两大方面的难题:一则,是否要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环境权;二则,宪法文本中的环境权要规定到何种程度。(二)环境权的宪法解释可以使得环境权的救济细化、技术化;环境权的宪法解释,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具有特定的价值。当然,也具有解释功能上的界限与限制,不少国家的宪法文本无法解释出环境权。(三)环境权的诉讼是环境权宪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环境诉讼以环境权的存在为基础,同时环境诉讼也是环境权实现的关键环节。环境利益的确定是环境诉讼的关键。拓宽环境诉讼的主体资格,放宽环境诉讼提起的条件,是环境诉讼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发展趋势。环境诉讼可分为环境法律诉讼和环境宪法诉讼。环境宪法诉讼是环境诉讼的终极途径。环境宪法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先启动环境法律诉讼,穷尽一切手段,最后才启动环境宪法诉讼。但是,“权利救济穷尽”原则的“过滤”功能并不是机械绝对的,存在“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