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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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背靠背”支付不是正式的法律概念,其源于实践的发展总结。随着国家鼓励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开展,“背靠背”条款效力争议案件层出不穷。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无规制,实务中也未形成指导性判决。大部分的判决认为“背靠背”条款有效,但是论证理由各不相同。本文以实务案例为出发点,通过对裁判说理的分析,结合民法理论,以求厘清“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及论证过程。针对目前“背靠背”条款的处理方式提出建议。一、“背靠背”条款存在效力争议。笔者通过检索整理“背靠背”支付条款相关案例后,发现法院对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存在不同判决。法院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为由否认“背靠背”条款效力的案例较少;一些法院以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或者显失公平排除“背靠背”条款的适用;更多的判决认为“背靠背”条款是对付款义务附加条件,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因而是有效的。二、“背靠背”条款无效论的辩驳。结合实务案例中当事人常见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背靠背”条款并未在合同主体、内容或责任牵连到第三方,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当事人之间是否可以就“背靠背”条款的具体细节进行磋商,决定了“背靠背”条款是否是格式条款。但这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身谈判地位,对合同未来履行风险的判断,因此不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背靠背”条款应该获得对待给付,与射幸条款以小博大的性质不同。实务中不能以这些理由直接否认“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三、“背靠背”条款性质的再认识。本文反对附条件的通说观点。一是因为我国法律仅规定了效力附条件,未对义务附条件作规定。二是因为当事人订立双务合同的目的在于一方获得工程款,一方取得建设工程,附条件的约定可能使合同目的落空。三是因为建设工程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表达了公共安全和建筑工人的利益诉求。合同应当关注个体效益与社会效益,完全的意思自治应该得到约束。四、“背靠背”条款有效论的再认识。域外法律严格限制“背靠背”支付条款的适用,且区分真正的附条件和纯粹的期限约定。我国对于建设工程的“背靠背”支付条款也应该谨慎对待。结合“背靠背”条款的性质和建设工程领域的特点,应该将其认定是对期限的约定,且是双方对于履行期限附加合理的延长期限。五、重构“背靠背”条款的处理规则。认可双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已经存在,保障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尊重债务人的期限利益,保障其程序权利。法院根据合同标的额,合同履行状况、分包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个案讨论延长的合理期限。在分包合同无效时,“背靠背”条款作为合同支付期限条款,应被作为无效合同结算的依据。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等到合理期限经过,再支付工程款,才是真正践行“任何人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利”的法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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