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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论证过程中,民事起诉制度渐成为炙手可热的新焦点。面对现行起诉制度的改革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分化为两大阵营,理论界坚持以起诉登记制度改革当前立案审查制度,而实务界则从现实角度出发,以谨慎的态度主张维持现状。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将更趋激烈。笔者拟弥合理论与实践的裂痕,而是以一种更为实务的态度深入探讨起诉制度是否具备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本文首先从界定起诉条件的概念入手,阐明了起诉条件与大陆法系诉讼成立要件、诉讼要件、权利保护要件等概念之区别。随后介绍了以德国、日本、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与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起诉条件的内容,指出各国起诉条件所共有的形式性特征。文章以大陆法系诉讼阶段构造论为基础,从案例入手,层层剖析了我国以法律规则及潜规则形式存在的各种起诉条件。我国起诉条件内容包包括了诉讼成立要件、诉讼要件、权利保护要件以及政策性条件,其中,程序性、实体性起诉条件与技术性、政策性起诉条件溶合交织,共同造就了较高的起诉门槛。接着,作者分析了现行起诉条件诉讼制度与理论基础,在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现行起诉条件以二元诉权论为理论基础,与诉讼费用制度结合,担负着事前控制滥诉的功能。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现行起诉条件与经济基础的矛盾日益尖锐,其所固有的弊端日渐突显,业已成为诉讼程序链中不协调的一环,具备改革的必要性。因此,作者改造了起诉条件内容,将诉讼要件、权利保护要件从起诉条件中剥离出来,确定了形式性起诉条件的内容,并建议以登记制度取代立案审查制度。为了控制滥诉、防止轻率诉讼,作者又对相关民事诉讼程序作了配套调整与构建,首先是以诉的利益制度改革主管制度,对于蕴含在主管制度中的政策性起诉条件,指出其与裁判请求权等起诉制度理论基础的根本性矛盾,但是囿于体制性约束,提出了将政策性起诉条件置于诉讼系属后审查的过渡性办法。其次,作者旨在通过诉讼要件、滥诉惩罚机制、审前程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等一系列诉讼制度的构建,确保在确立自由的起诉制度后,诉讼程序不被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