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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发展、农民生活富裕是建设农村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作为农村正式金融主力军的农村合作金融由于历史包袱严重、经营体制僵化,自身发展步履维艰,不仅难以满足“三农”发展的资金需求,而且潜在威胁农村金融运行体系的稳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农村合作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提高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有效性,有利于提高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竞争力,壮大其发展能力;有利于农村金融深化和发展,充分发挥其经济核心作用,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本文首先从金融监管理论基础入手,借助已有的理论成果——金融脆弱性、社会公共利益理论,结合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状况,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经营对象不同角度分析了农村合作金融内在脆弱性;从农村合作金融在农村正式金融市场的自然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角度阐述了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失灵问题;从公共产品角度论述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所具有微、中、宏观三个层次收益,进而得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接着本文界定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有效性内涵,借鉴专家学者对监管有效性概念所下的定义,提出笔者对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有效性理解;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和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实践准则(简称MFP准则)的基础上,阐述了农村合作金融实现有效性的前提条件、原则、约束条件。然后本文在农村合作金融改革框架下,分析了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现状。根据上文所界定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有效性内涵,从被监管者的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监管者、市场准入、机构退出、监管信息几方面探讨目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因素。最后在对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现状分析的基础上,首先思考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系统框架的构建,然后结合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实际,具体提出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设想,包括监管目标、监管信息、监管者、被监管者、监管内容、监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