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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隐私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的表现。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的发展极大方便了我们的工作、生活,另一方面它也为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方便条件,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就此,美国学者A.斯皮内洛说道:“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个人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正在消失”。①个人网络隐私保护已经成了互联网发展中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作为一种新兴的现象,对公民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能简单套用对传统隐私权的保护,也不能仅仅依靠民法或行政法保护,刑法应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在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却相对滞后,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立法比较零散笼统,且只局限于间接保护,导致被害人在其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制度分析法、归纳法等方法,对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进行探讨,旨在促进我国刑法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隐私的概念、范围。在此基础上,探讨了隐私权的概念、内容。为下文提出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一般概述。提出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并对网络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做了比较。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而是伴随网络出现而产生的,是个人隐私权的有关问题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它与传统隐私权在主体、对象、内容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第三部分,分析网络隐私权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网络隐私权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①非法收集个人信息;②在网上宣传、散布、传播他人信息;③侵害私人电子邮件;④黑客攻击、侵入个人电脑。这几类主要表现形式只有在发生严重结果或者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的情况下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须由民法、行政法加以规制。网络隐私权犯罪较之传统隐私权犯罪有如下特点:①以网络作为侵犯隐私权犯罪的工具或媒介;②犯罪主体广泛;③犯罪手段具有技术性和隐蔽性;④犯罪后果更加严重,保护更加困难。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内和国外对网络隐私权犯罪的立法现状。首先归纳分析了我国刑法中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款,以及行政法规中关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尤其是重点分析、评述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两款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其次,介绍了德国、法国对网络隐私权犯罪的相关立法,接着对国外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旨在找出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经验。第五部分,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重点探讨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与网络隐私权有关的条文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然后在从整个隐私权系统角度来探讨如何构建我国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