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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是国际通行原则之一,不论是国内实体领域还是国际私法层面,意思自治原则逐渐突破合同领域,不断向家庭法领域扩张。从契约角度分析,在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中适用意思自治是无可厚非的,在各国实体法和国际私法立法中已被广泛采用。意思自治在向家庭法领域扩张的同时,在监护领域广泛适用意思自治的呼声越来越大。从实体法中监护制度适用意思自治的立法比较,到国际立法层面的立法分析,在监护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都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且其趋势也是必然的。传统实体法角度意思自治的本质就是契约自由,倡导的是私人自治理念。无论是在社会语境还是法学著作中,意思自治都有着圣神地位。法律的中心目的在于赋予人们自由意志可以追求其个人意愿,同时提供必要手段解决争议冲突。意思自治是公民所拥有的重要权利之一,甚至可以被视为其他所有权利的本源。缺乏意思自治,我们所有的权利将成为一纸空文。意思自治原则倡导个人自由,其根源就在于西方国家所倡导的"契约自由"。家庭事项作为公民个人意愿表现最为明显的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已有越来越多的法律依据。从某种角度说,监护关系是有家庭关系产生的,监护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同样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意思自治在成年人监护领域的适用主要体现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成年人监护制度中适用典型。英美持续性代理制度、日本意定监护制度以及德国照管制度是目前具有代表性的监护制度,其中对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也较为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尊重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意思自治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遗嘱监护制度和父母监护协议的承认与执行中。对于未成年人遗嘱监护制度,德国法与美国相关法律都有规定,并同时对其中的意思自治作了限制性规定。对于父母监护协议的承认与执行,目前虽然主要还是理论呼声高于立法实践,但从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父母监护协议理应得到承认与执行。本文还从父母监护协议的历史与发展到理论学说基础,论证了父母监护协议应当得到承认与执行。在国际监护领域中,从《布鲁塞尔条例Ⅱa》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协议管辖规则、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规定上,在国际监护领域适用意思自治也是大势所趋,理应扩大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监护领域适用意思自治的规定并不明显,原因在于弱者权益保护原则的存在。但意思自治与弱者保护的并不冲突,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国际监护中意思自治的途径也是通过弱者保护实现的。结合我国监护制度现状,我国监护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监护制度改革也在进行当中。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监护制度并没有适用意思自治,新发布的《民法总则草案》中新增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未成年人遗嘱监护制度。这是我国监护制度适用意思自治的重大改革。但其中的规定尚有不足,例如存在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对此,可以从增加公权监督、细化立法规定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