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前禁令之难以弥补损害要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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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禁令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繁荣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在为权利人提供预先的救济,防止难以弥补的损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诉前禁令发挥提前救济作用的过程中,如何证明申请人可能或正在遭受难以弥补损害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尽管引进了诉前禁令制度,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但是对如何判定“难以弥补损害”这一要件的认识还存在不足。在理论和立法层面,主要通过类型化的手段来界定“难以弥补损害”这一要件,这些类型都是只侧重实际性经济利益的保护,忽视了专利权自身的特征。同时,也未能建立起该要件与其他要件之间的关系。此外,在立法和理论层面的影响下,司法层面也呈现出了与立法和理论层面相同的问题。基于此,正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希望能在理论层面理清“难以弥补损害”要件的判定标准,也希望能为该要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提供指引,以此推动我国对专利权保护的进步。第一部分,关于专利侵权诉前禁令之难以弥补损害要件的理论基础。诉前禁令作为一种为申请人提供诉前救济的一种措施,主要起源于古罗马,后经教会法和衡平法两个时期的发展,在近代在英美法系逐渐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制度。我国在引进和完善诉前禁令制度时,在诉前禁令的概念上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认识。这些说法主要是分为两种,一是主张直接使用诉前禁令制度,二是主张使用行为保全。纵观我国理论、立法和司法中对诉前禁令的理解,其实这两种称呼并无实质上的区别。诉前禁令作为一种具有事前救济特色的制度,主要有紧急性和临时性的特征,这是对诉前禁令制度比较准确的描述。此外,在梳理了诉前禁令的理论基础之后,又根据学者的论述和现行的法律规定对“难以弥补损害”要件进行界定,即“难以弥补损害”是一种具有紧急性、无法恢复原状以及无法用金钱弥补的损害。在诉前禁令发挥作用的过程中,“难以弥补损害”这一要件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能否适用诉前禁令,也是与其他要件进行联系的关键。第二部分,关于专利侵权诉前禁令之难以弥补损害要件在我国的现状与困境。自我国开始引进诉前禁令制度起,我国的法律法规一直都对“难以弥补损害”要件进行了规定,主要呈现出法律法规的多次规定和法律司法解释共同规定的特点。不论是正式的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是采用类型化的方式来规定“难以弥补损害”这一要件,主要是通过几种典型且又较为严重的损害来界定该要件,这也使得该要件的判定标准呈现出只注重实际性的经济利益损失的现状。“难以弥补损害”要件面临的困境主要就是过于注重实际性经济利益的损害,而忽视了对专利权人独占性利益和专利技术方案信誉的保护。首先,对专利权其他利益保护的缺失是指理论和立法层面将“难以弥补损害”这一要件分为几种典型的损害来理解,但是并未从专利法和专利制度的本源来理解和分析该要件。在司法领域,也是呈现出这样的情况。其次,与各个要件之间联系的不足,主要是指在理论和司法领域并未过多地阐释“难以弥补损害”要件与其他要件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联系的重要性。第三部分,关于专利侵权诉前禁令之难以弥补损害要件的域外经验。该部分主要是介绍英美法系诉前禁令的起源、理念以及对“难以弥补损害”要件的认识。同时也对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进行介绍,其中假处分制度与诉前禁令制度较为相似。通过分析和了解国外的制度,我国应该从注重落实利益平衡、加强与其他要件之间的联系和注重结合相关专利制度的目的来判定“难以弥补损害”要件。第四部分,关于专利侵权诉前禁令之难以弥补损害要件的完善建议。通过前几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难以弥补损害”面临的困境主要是理解和适用层面的问题,即认定标准内容的匮乏、相关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同其他要件之间联系的不足。因此,应从“难以弥补损害”要件认定标准多元化、类型化和概括性规定相结合、利用技术调查官在程序上进行保障、加强与其他要件之间的联系这几个方面来完善对“难以弥补损害”要件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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