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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法国整个宪法发展史,从早期的“元老院”到目前的“宪法委员会”,这些都可以算是整个国家在违宪审查方面的积极探索。那么,在其历史上,法国的违宪审查功能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变化呢?每一发展阶段在制度层面又是任何规定的呢?立法者做此规定的目的又是什么呢?而在具体违宪审查实践中,它的功能又是如何走向的呢?法国的违宪审查发挥的功能与美、德等国家的违宪审查功能又存在哪些差异呢?对我国的相关制度是否有指导意义呢?本文主要是以1958年宪法为时间点,分别介绍了 1958年宪法颁布前法国近代发展史中对违宪审查的规定及探索、1958年宪法对违宪审查又作出了怎样的创举性规定、1974年宪法修改及2008年宪法修改对违宪审查作出的规范。在不同时期的宪法修改中,违宪审查又是怎样逐步发展、宪法修改对其发展产生了怎样的促进作用,将法国违宪审查发展的整个过程铺陈开来。文章最后也将法国违宪审查与美、德模式进行了粗浅对比,进一步强调了法国违宪审查的特色之处及对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 1799年宪法中的相关规定、1852年宪法规定的元老院以及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设立的宪法理事会。文章分别分析了这三部法律作出违宪审查规定的背景及设置目的。前两部宪法颁布后,拿破仑及之后的拿破仑三世的集权使得两部宪法中规定的违宪审查在实践中难以发挥任何有效功能。1946年设立的宪法理事会则由于第四共和国政局动荡、议会权力过大,最终导致其功能无法发挥。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 1958年宪法对违宪审查的开创性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功能实现。1958年宪法利用第七章对宪法委员会作出了规定,而立法者则要求宪法委员会能达到限制议会、平衡政治的目的。在60年代,宪法委员会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极大地发挥了限制议会的功能,但此时它并不能审查总统提交法案进行全民公决行为的合宪性。直至1971年对“结社自由案”的裁决开始,宪法委员会开始在实践中发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功能。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 1974年及2008年的宪法修改及其对违宪审查功能发挥的影响。1974年宪法改革中有关违宪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违宪审查的申请主体——60名议员也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合宪性审查。这项规定同时有利于宪法委员会在实践中对议会中少数派权利的救济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实现。2008年宪法修改增加了事后审查,即“合宪性先决问题”程序。事后审查的增加,进一步完善了法国违宪审查制度。自此,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可以说是宪法委员会发挥的最主要的功能。第四部分主要将法国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和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德国的宪法法院审查模式、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模式,在违宪审查功能发挥方面进行粗浅的对比分析,以及法国违宪审查模式对我国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几点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