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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失业率增加,劳动力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温家宝在2009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劳务派遣一方面在促进就业方面功不可没,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得到有效的规制,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极易受到损害。而目前我国就业形式的严峻使得一些失业的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个工作岗位,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也会选择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劳动者不得不面对就业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两难选择。因此,必须完善相应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在发挥劳务派遣优势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不仅对促进我国劳动者就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和谐我国劳动关系,建设我国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按照用工单位(要派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事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就业形式和就业服务形式。由于逆向派遣与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先招工后派遣相反,于是人们在劳务派遣前面加上“逆向”两字,形象地称之为“逆向劳务派遣”或“逆向派遣’本文重点分析了逆向派遣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分析了一些列直接和间接原因产生了:如被派遣劳动者遭受同工不同酬的待遇,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得不到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被派遣劳动者根本享受不到社会保险,用工单位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随意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克扣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被派遣劳动者难以加入工会组织等严重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对派遣制度的适用范围,对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的限制,派遣师制度的建直以及派遣行为管制等四个方而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