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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国家和社会对义务教育也愈加的重视,使得中小学教育阶段发生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的进入人们的视野。由于中小学学生的特殊性,身体和心理都处在发育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一旦发生教育法律纠纷甚至人身伤害等,会对他们身体或者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部分学生还会产生厌学,甚至轻生的念头。而且发生教育法律纠纷时,纠纷双方采取的一些非理性行为俨然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或者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育法律纠纷问题本质是教育关系分化的产物,同时也是对失衡的学生与教师的关系、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关系的再次平衡与重新融合。可以说教育法律纠纷即是我们原有教育体系规范的缺点暴露,同时也是我们解决问题,构建新教育秩序的一个契机。 论文首先界定了纠纷、法律纠纷、教育纠纷、教育法律纠纷等核心概念,更全面的阐述了纠纷的两面性,特别是理清了教育法律纠纷的概念范畴。由于中小学教育法律纠纷的主体牵涉众多,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又有种种不同的法律学说,以及牵涉到《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款,造成了实际生活中,受害者往往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说教育法律纠纷是有着主体众多,牵涉甚广,解决复杂,影响深远等特征。如何才能解决中小学法律纠纷,促进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其次本文试着从中小学教育法律纠纷的主体入手,明晰学生,教师,学校以及教育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从教育外部以及内部两方面来分析中小学教育法律纠纷发生的原因,外部方面就是从历史文化的影响,基础教育的规模迅速扩张,以及学校地位的变化,现有法律的不足等。内部原因就是从学校,教师,学生三者的转变,教育诉求的变化等来探讨引起的中小学法律纠纷的因素。由宏观到微观,最后落实到学生这个教育的中心来研究教育法律纠纷的原因。通过对各种案例的研究分析,特别是针对教育这种特殊活动,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去防患于未然。还有解决纠纷时,必须要考虑中小学学生的心理承受力,尽量减少对学生的不良影响以及纠纷的双方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依然要保持关系等方面,最后尝试性从避免对抗和减少二次伤害的角度提出非诉讼机制在解决教育法律纠纷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