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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污染和水资源问题是浙江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瓶颈,而且是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水是衡量一个地区环境质量好坏的重要指标。浙江是我国较早在省域范围内实行生态补偿机制的省份,成效显着。200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试点的基础于2007年出台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但是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充分的资源支持,资金作为第一推动力在此显得尤为重要。在全国区域环境水平总指数排序中,浙江位列第十六位。可见,尽管浙江可持续发展总能力居全国第五位,但环境水平远远低于其发展水平。环保资金渠道不畅、投入不足、欠账较多,成为目前我省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所面临的最大制约因素。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区域、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当前浙江重视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等生态建设工程,并实施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尚处于尝试、探索阶段,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应是立法的主导方向。文章论述了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定性、多层次性和以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导的特点,分析了我国目前实施该项制度存在着流域生态功能来定位、补偿标准不确定、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和缺乏法律保障等主要问题,并就建立和完善该项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本文以浙江省钱塘江流域生态补偿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及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文章以文献研究、资料收集、实地调研以及利益相关分析法为基础,在概述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国外流域生态补偿的现状和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总结和借鉴不同国家的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和经验,提出了一些流域生态补偿发展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