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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是国家的重要公共职能,世界各国大都注意发挥行政指导的主导作用。国家管理环境事务时,传统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主要是通过计划、限制、扶助和救济等强制性方式,对与环境有关的活动和行为进行干预,采取对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事前预防以及发生污染和破坏后,通过救助、紧急排碍以及其他措施,来实现环境保护为目的。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强制性环境行政手段已经不能解决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了。在这种情况下,环境行政指导的出现及时地弥补了传统环境行政管理手段的不足,同时为增加了环境保护方法的多样性。环境行政指导在我国的起步和发展都较晚,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困境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了建立更加成熟的环境行政指导系统,本文立足于与时俱进的社会主义法制发展过程中,进一步的对环境行政指导的分析,同时对其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使环境行政指导合法、合理,更加有效的运用到环境保护中并发挥其作用。本文第一部分对研究环境行政指导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就学界对环境行政指导概念的分歧,进行归纳和总结,并提出了自己关于环境行政指导的概念的看法。其次就环境行政指导的一般性理论有了概括和介绍,就环境行政指导的必然性和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的问题和法律困境有了相应的分析。第四部分先对国外环境行政指导的现状和特点进行了一般介绍,并且就其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的启示进行了分析和评价。第五部分针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的问题,同时结合国外环境行政指导对我国的启示,在我国环境行政指导的主体、立法、执法程序及救济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具体国情,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