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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推上了风口浪尖。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因部门利益难以协调而引发的部门职权冲突现象十分突出,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职能交叉与职能缺位。解决部门职权冲突问题,是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关键。上海、深圳等市较早地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其中上海市作为食品安全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其多年来在改革方面所作的创新和尝试尤其值得其他省市借鉴、学习。本文试图以国内外较为成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研究的对象,对我国今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模式的选择作出大胆的假设,以期寻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道路。除导言之外,正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结构如下:第一章首先强调了《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目的之一,是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三鹿奶粉事件”为切入点,指出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存在的监管漏洞。随后对1995年《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的四次重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进行梳理,并对《食品安全法》中确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详细阐述,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立体的展现了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框架。第二章主要对监管过程中部门职权冲突及原因进行分析,对监管执法依据缺乏统一性和兼容性、执法权限模糊、执法部门过多、执法过程中部门利益高于公共利益等监管障碍进行分析,为下文在制度设计中找到克服的路径作铺垫。第三章描述了上海、深圳、武汉等市监管体制改革情况,总结改革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同时也简述了监管体制较为发达的一些欧美国家的监管模式,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构建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对我国食品监管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描述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选择渐进式统一监管的改革之路,此外,为保证统一监管体制的最终实现,一方面需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三个层面明确监管机构的地位和权限,另一方面要确保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权威性。本文所涉及的内容是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内实行渐进式的统一监管模式是一个新的探索。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有历史和逻辑的方法、案例分析法、比较法等,并运用了行政法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