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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和智能算法的迅猛发展深刻改变了经营者的竞争模式与市场的竞争格局。定价算法的使用有助于提升市场经济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消费福利,但是定价算法在增加市场透明度和提高交易速度的同时,明显增强了经营者间达成默契合谋的可能性,定价算法合谋这一概念应运而生。随着定价算法日趋复杂化,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冲击不得不防。定价算法合谋同传统垄断协议相比体现出新的特点和类型。首先,定价算法合谋扩展了合谋达成和实施的参与主体,定价算法本身与定价算法的提供者成为合谋的参与者,定价算法也有可能成为合谋的实施者。其次,定价算法合谋行为均在线上完成,且合谋行为趋向高速动态化,进一步增强了合谋行为的隐蔽性。此外,定价算法合谋所具有的有效监督机制的可以实现对合谋相对方背弃行为的实时监测,进一步增强了合谋结构的稳定性。定价算法合谋所具有的新特征给当前反垄断法规制带来严峻挑战。主要体现在定价算法合谋给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带来的挑战以及反垄断法规制定价算法存在困境。首先,定价算法合谋改变了合谋达成的市场条件,大数据的发展与定价算法的普遍使用提高了市场透明度,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也降低了市场进入壁垒,使得定价算法合谋在以往不可能发生的市场环境下仍然得以达成并能稳定维持。定价算法的使用也改变了合谋达成的动机,价格趋向合谋是经营者在数字经济时代逐利的必然选择。定价算法同样模糊了合谋行为的边界,不仅经营者利用定价算法合谋意图难以判定,定价算法自主实施的合谋行为也是反垄断法规制的空白。其次,现行反垄断法规制定价算法合谋在诸多层面存在难题。在合谋主体层面,由于定价算法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所限定的合谋实施主体,定价算法也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难以将定价算法认定为合谋主体。在合谋行为性质层面,轴辐类、预测类、自主类合谋行为的性质难以判定。在合谋意图层面,由于定价算法合谋的隐蔽性,经营者的合谋意图难以认定。在合谋法律责任层面,由于定价算法并不具备拟制的法律人格,不仅难以归责于定价算法,也缺乏由经营者承担最终责任的制度设计。对于反垄断法规制定价算法合谋的困境,可从多方面探讨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路径。第一,优化反垄断法规制定价算法合谋的理念,坚持谦抑理念下的谨慎监管并合理权衡竞争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第二,重构反垄断法规制垄断协议的分析模式,包括重新界定垄断协议的概念,利用合理原则认定合谋行为性质、合理利用间接证据、完善法律责任分配;第三,建立健全有效的反垄断规制措施,涵盖反垄断执法事前审查体系、合谋便利因素、反垄断执法中技术手段的使用、反垄断执法中算法透明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