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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渊源、产生和发展、法律基础、价值取向及法律特征等基本理论问题之后,着重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损害赔偿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对该制度规定之不足,提出了立法上的完善建议。在结构安排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分为以下六章。 第一章介绍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罗马法上的历史渊源、正式提出及其在相关国家和国际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发展概况。 第二章主要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在承认诚信原则为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提出了缔约当事人需保护之信赖为其最直接的理论基础;其次,从论述以诚信原则作为单一的价值取向的不良后果出发,表明了缔约过失责任建构应采取双重价值取向的问题,即诚信原则和自由原则之间的合理平衡;第三,以发展的观点,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作出进一步的探讨,修正其发展了的概念;第四,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进行论述,以进一步把握该制度的实质内涵;最后,对该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作出探讨,确立其作为独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第三章主要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本章在分析学界相关论述的基础上,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缔约或磋商之行为,违反先合同义务及有过错,缔约当事人存在受损害的事实,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此,本文对以上要件一一做了比较详细的论述。特别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论述,使诚信原则得以具体化,并在适用上更具可操作性。 第四章主要讨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在上述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具体情形之缔约过失责任作出探讨。本文以合同状态作为讨论之出发点,其目的不在阐释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状态之间的联系,而在希望通过以此为出发点,能够比较全面有序地对各种类型作出论述。该章比较全面地论述了实务中所可能碰到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同时也表明了作者对不同类型在适用该制度时的观点。 第五章主要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首先,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作出论述,以发展的视角提出不以损害赔偿为单一责任形式的观点;其次,在对两大法系信赖利益概念作出比较介绍的前提下,提出了对大陆法系信赖利益概念进行修正的观点,主要是在保留信赖利益概念的前提下,将固有利益单独作为一种缔约过失责任的利益损害类型,并以此希望达到消除理论界对赔偿限额之争论的目的;最后,本章对责任适用之一般原则、举证责任、时效等也作出了探讨。 第六章致力于提出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本章通过论述我国对该制度的规定及存在之不足的前提下,提出了立法上的完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该制度的立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最后,鉴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随判例及学说之不断发展的特点,全文贯彻了发展的观点来论述问题的思维方式。希望能通过对制度发展本质的把握,起到更加合理、准确地论述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