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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林权制度安排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历史决定未来”,制度变迁的这种“路径依赖”性决定了有必要对林权制度安排的历史状况及其变迁过程进行研究,本项研究就是在缺乏对近现代时期尤其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林权制度及其变迁过程研究的前提下开展的。文章运用历史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和系统分析法对近现代中国各历史时期的林权制度安排及其特征、林权制度变迁的过程及其历史原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对林权制度变迁进行了深入地制度经济学动因分析;运用定量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近现代中国各种林权制度的绩效进行了描述性评析。近现代中国林权制度经历了以下变迁:以地主私有为主多种私有制并存的林权制度(晚清时期)——国有、公有、私有并存的多种林权制度(北洋政府与国民政府时期)——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公有、私有并存的林权制度——以农户私有为核心的林权制度(1951-1953年)——以集体为核心的林权制度(1953-1981年),其中以集体为核心的林权制度又经历了逐渐强化——高度强化——逐渐弱化的过程。各种林权制度安排的形成有着各自的具体历史原因,同时,林权制度的变迁又受到国家及其意志的变迁、森林资源的日益稀缺、森林资源和劳动等要素价格的相对变化、林业资源利用技术的进步、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诱导、林权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等制度经济因素的影响。对于各种林权制度安排的绩效应将其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衡量林权制度绩效的根本尺度是某种林权制度安排是否实现了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但由于存在利益集团,存在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评价林权制度绩效还需要从各利益主体的角度来考虑,而不能简单地说某种林权制度或某种林权形式是高效的或低效的。由于林权供给主体的利益(国家或政党)在林权制度变迁过程中居于非常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地位,因此,近现代中国林权制度变迁始终是一个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分配森林资源。这一变迁过程对当代林权改革的影响和启示是多方面的,如应更多考虑林权制度变革的需求诱致性因素,当不能发现新的更高效的林权制度或林权形式时不妨重新考察一下过去的林权制度,有时并不需要改革林权制度本身,只要创造新的、适应某种林权制度的制度环境就能更充分地发挥其作用。本文以经济史学的视角研究林权制度,将研究时期扩展到中国整个近现代时期,将研究范围扩展到近现代中国林权制度变迁的整个过程,理清了近现代中国林权制度变迁的脉络,总结出了近现代中国各种林权制度的特征,探索出了近现代中国林权制度及其变迁的具体历史原因和制度经济学动因,具有一定的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