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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隐私侵权现象已经渗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用法律来维护自己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加强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和完善信息时代隐私权立法,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需要。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为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做一粗浅研究。第一部分总结了信息时代下隐私权的概念和特点。隐私权的概念包括狭义的概念和广义的概念,由于信息时代下隐私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广义的隐私权概念,广义的信息时代隐私权是一种综合性的人格权,其概念也应该是综合性的,既包括对于新型的个人资料或数据所享有的控制和支配的权利,也包括对于传统隐私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刺探,监视以及泄露公开的权利。以确保在更宽泛的范围内保护人们的隐私权。信息时代下隐私权主要有内容扩大,积极权能增强,侵权手段多样化,保护手段多样化,侵权后果严重化等特点。第二部分为国际间关于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本文主要分析了联合国和美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联合国制定的《关于自动资料档案中的个人资料的指南》为联合国各成员国进行个人资料保护国内立法设定了最低保护标准,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这是我国制定个人资料保护所应当借鉴的。但是该指南条文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在进行隐私权立法的时候应当避免其不足,做到条文具体类型化,可操作性强。美国关于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规定非常全面,就隐私权保护的各个方面分别做出了规定。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强,为信息时代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这是我国应当大力借鉴的地方,完善在个人信息隐私,儿童网上隐私,电子通讯隐私等各个隐私相关领域的立法。但是美国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复杂性和非一贯性的特点,这是我们应当注意和避免的。第三部分为我国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不足之处。我国目前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问题。如个人隐私权保护环境恶劣,商业公司对客户隐私权不尊重,个人对自身隐私权不够重视,我国关于隐私权立法不够完善等等。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呈现出程序保护强于实体保护,间接保护强于直接保护,分散保护强于集中保护的特点,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立法上和司法上的保守性是我国隐私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我们只有认清我国当前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才能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第四部分为对加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思考。信息时代下加强隐私权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还是一个需要行业自律,信息技术,道德伦理等环节相互配合的系统工程。我国在完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时,不仅要完善隐私权民法保护的体系,在民法典的人格权立法中明确规定隐私权,将其规定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请求权,还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仅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同时还是涉及国家公权力的限制,对资料收集主体的管理甚至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的问题。同时,我们还要强化以政府为主导的行业自律建设,美国是最先推行政府主导的行业自律的国家,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倡导在业内由政府监督进行自律保护,要求互联网行业制定出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行业守则或规章,使得各种网上行为有章可循,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从而保证网上用户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加强以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教育,宣传教育公民增强网络隐私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力支持保护隐私权的网络技术发展,实行网络实名制,设立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机构,加强服务商管理等都是加强我国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