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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工业化的加速发展,我国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化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然而在经济建设上取得可喜成果的同时,我国的城乡以及区域的发展却愈发变得不平衡,人口增长、资源开发、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失衡,城乡矛盾等问题愈来愈突出。这些问题都提出了一个共同的需求:从区域的角度统筹安排社会经济建设,优化生存环境,协调城乡关系。最近,我国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区域协调与城乡协调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提上了日程。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所有城乡规划工作者的新的历史使命。
本报告聚焦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角度,分别针对城乡区域协调机制的建构、区域生态空间的规划、城市空间拓展过程中的“城中村”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考察。同时,本文还在针对日本的先进案例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中日两国城乡协调发展的共性,尝试着将国外的部分成功经验引进到了我国的城乡建设中。
最终,本报告得出了以下结论。
1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建构的研究,从同一城市内部的城镇组团式规划所面临的区域性问题着手,参考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本规划区域的实际情况,总结出来五种协调模式,并分别进行了行政成本与行政绩效的比较分析,最终的分析结果表明:以联席会议方式和撤镇设区方式相结合的“1进1方式”更适合于中山市东部三镇一区的协同发展方针。与动态、多目标、多主体的区域协调发展相适应的区域协调模式的选择,为合理解决目前我国不同行政区域所面临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区域性难题,提供了制度化、法定化的理论基础。
2作为相对宏观的城乡区域协调规划案例,中山东部组团发展规划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跨越了3个镇级行政区和1个国家级火炬高科技园区。本课题把区域内支持城市活动的所有自然生态环境要素都收入视野,将自然生态环境整合为“四心四廊一带”的格局,同时按照中山市东部沿海地区的生态环境分异特征完成了区域生态功能分区,将本地区划分为3个一级生态区域,并进一步细分出8个2级生态功能区。城乡区域协调的综合整体性和战略开放型构想,从根本上打破了我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中割裂的行政区利益和部门经济利益原则,使之成为我国区域协调规划规范化一个重要表现。
3从微观角度出发,考察“城中村”改造中的城乡协调问题,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的“城中村”改造为对象,首先针对法规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现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城中村”改造规划无法可依。结合法规制度研究的结论,本文提出了专门针对“城中村”拆迁补偿的“村居一人一城居”角色转换补偿模式,并探讨了拆迁后“城中村”村民社会保障机制的构建办法,提出了由城市政府与村委会共为主体的“互动开发”方式,并将其纳入到政府针对“城中村”征地补偿的体系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