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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五个部分,大约3.2万字。 第一部分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进行了探讨。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比较,特别是对刑法司法解释主体的比较,得出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为具体适用刑法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并且对刑法司法解释的对象、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对刑法司法解释的对象应当严格限制,只限于现行刑法规范,对于外部辅助资料的运用只能作为法官逻辑推理的理论指导。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适用刑法,不能进行“立法性司法解释”。而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其同法官适用解释的根本区别。 第二部分探讨了刑法司法解释的价值。西方国家历来认为法官是解释的当然主体,那么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刑法司法解释到底有没有价值?笔者通过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刑法司法解释在刑法解释中的地位的分析,指出刑法立法解释、法官适用解释存在的问题。得出刑法司法解释应居于刑法解释的主体地位,其价值在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保证正确司法、维护司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 第三部分从西方国家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出发,提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应坚持:(1)罪刑法定原则;(2)人权保障优先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并对各个原则的含义、根据及意义予以了阐述。 第四部分探讨了刑法司法解释的适度性问题。适度性问题是对刑法司法解释原则的细化,是把握刑法司法解释的“度”的重要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权限的适度性:不能进行“立法性司法解释”;(2)形式的适度性:采用“若干规定”或“若干解释”等抽象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不应包括口头或书面的“答复”、“批复”等形式;(3)坚持合理性标准;(4)语言的适度性:遵循“明确性”规律;(5)遵循“必要性”标准。 第五部分论述了刑法司法解释的方法。要解决刑法司法解释的适度性问题,必须恰当的运用解释方法。由于解释方法的多样性,本文只就目前刑法司法解释中常用的几种方法予以论述,主要包括:(1)文义解释;(2)论理解释;(3)原意解释;(4)系统解释;(5)情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