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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市场,无论它有多完善,其功能总是有限的,我们绝不能指望市场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市场与政府的联姻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必要条件,在环境问题的处理上也是如此,当市场不能发挥或不能有效作用时,政府便需要伸出其“有形之手”与市场之“无形之手”合力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然而,我国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有几个大的方面的特点就是:第一,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与行政区划一一对应,有哪一级别的人民政府,就在该政府部门中设立相应级别的环境行政保护部门与之相配套; 第二,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部门。这些部门属于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中主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统称环境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统管与分管部门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执法上都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其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只有分工的不同。如此一来,这个体制实际上是一个地区分割、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地区分割按行政区域来划分环境保护范围,使得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防治工作,往往不了了之; 按部门管理,使得部门立法自己监督,存在执法漏洞; 而且,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独立执法权,无法抗拒来自同级政府部门的非法干预。这样便使其无法对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也无法对相关单位进行协调,要求相关单位进行配合。而环境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要求统一管理,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又要求实行生态系统性管理。因此,环境管理体制设计必须破除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分散局面,按照统一管理的目标与要求,实行中央的垂直管理,并按照自然资源的生态属性,确立区域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原则,确立集权与分权的协调与处理机制,保证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行。而区域性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一方面打破地方保护与部门利益,符合环境管理体制向一个部门集中,向中央政府聚集的趋势,另一方面在集权与分权制衡的过程中也是一种很好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