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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于因其生产或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其作为现代化大规模生产的产物,是现代社会所必然出现的一种法律现象,在许多国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上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和应用。产品责任理论一直在推陈出新;产品责任的立法体系也渐趋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理论起步较晚,立法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现有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尽管在200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改,但其对具体问题的表述仍然过于笼统和含糊,不同的法律之间也还存在矛盾。这容易造成理论上的分歧,给法律适用带来冲突。本文拟主要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现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几个主要代表性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逐一反观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努力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有所裨益。论文结构如下:第一章:产品责任的基本理论。内容涉及产品责任的概念、其与相关概念的对比和辨析。并结合案例考察了产品责任制度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再到严格责任的发展过程。通过考察,可以发现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规律,从而为科学地确定产品责任性质及其构成要件奠定基础,为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找到科学的依据。第二章: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内容涉及产品范围、产品缺陷、损害。产品是构筑产品责任的一个重要概念,各国基于不同的立法宗旨和消费者保护政策的考虑,对产品的概念和范围作了各不相同的规定,试图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与保护社会正常发展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产品缺陷涉及到缺陷的定义、判断标准及对我国产品缺陷的分析。损害赔偿范围是产品责任立法中分歧较大的问题,本文对较有争议的三个问题:惩罚性赔偿、纯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三章:产品责任主体。是指缺陷产品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本部分在比较美国复合主体制,欧盟单一主体制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的产品责任主体。第四章:抗辩事由。其大致可分为:排除事由,减轻事由,其他抗辩事由。本章就四项排除事由作了分析: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产品缺陷尚不存在、发展风险及符合国家的强制规定。